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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1-190200 | 有效性: | 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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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7〕157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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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7〕157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切实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耕地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总体目标
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着力提高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的发生。确保全区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面积不低于《秀洲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期末确定的保有量,保持全区耕地动态平衡。
三、工作任务
根据省政府提出的“谁受益,谁保护”、“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区政府是落实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主体单位,对全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进行经济补偿。
(一)补偿范围。秀洲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适用于秀洲区直管区域的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含秀洲国家高新区(新城街道、高照街道)、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及国有单位的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
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
2.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
(二)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补偿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标准。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1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增加30元/亩。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按50%发放。经济薄弱村增加的补偿标准另行确定。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四)发放条件。当年度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经公示无异议的村。
1.全年度所辖村没有发现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者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或者已经发生,但能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在公示前整改到位的,全额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2.全年度所辖村内有1起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者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且违法面积小于5亩,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50%。
3.未完成秀洲区村级土地民主管理实施方案完成相关任务,考核不合格的,扣发当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10%。
4.有下情形的村,全额扣发当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1)全年发生1起违法面积超过5亩(含),或者2起(含)以上破坏耕地、基本农田或者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
(2)发生村民违法点外建房的;
(3)“一户多宅”没有完成扫尾工作或新发生、发现“一户多宅”,没有按时完成整改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况,导致出现重复上访、越级上访;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用地被省、市有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
(5)在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及整改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予配合、存在抵触情形,导致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及整改不能顺利进行的。
四、资金筹措和使用
(一)资金筹措
秀洲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省级专项资金、区镇两级财政资金组成。省级专项补助以外的部分由区、镇财政按6:4分担。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区、镇两级财政预算。
(二)资金使用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归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进行专项核算,由各镇负责监管,不得挪作他用。由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根据考核结果,下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资金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功能区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剩余资金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制度决定资金的使用方式,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资金发放
每年1月中旬,区保护耕地工作领导小组对上一年度各主体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牵头单位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资金发放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每年6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延迟发放。
对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举报的人员,经查情况属实,由各镇给予第一举报人300-500元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保护补偿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在区保护耕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主体应建立工作机制,做好与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顺利推进。
(二)落实保护责任。区政府与各镇、各镇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范围和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管护责任。确保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三)建立公示制度。区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应当在有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四)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财政、农经、审计等部门对已拨基本农田补偿资金加强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安全及有效运行,评价结果为适时修正补偿政策提供依据,并与下一年度基本农田补偿资金相挂钩。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1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