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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1-190106 有效性: 废止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9-06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3〕21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00000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9-06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3〕21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06 15: 29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八届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区建设目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秀洲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进行划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手段,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现畜禽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全力打造现代化田园新秀洲。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十二)《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

(十三)《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7号);

(十四)《关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

(十五)《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农专发〔2006〕24号);

(十六)《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30号);

(十七)《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65号);

(十八)《关于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嘉委〔2012〕30号);

(十九)《秀洲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二十)《嘉兴市秀洲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秀洲政办发〔2012〕74号)。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

2.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经批准放养的畜禽除外)及周边500米范围内:位于王江泾镇民主村的嘉兴市莲泗荡风景区(2A级景区)、位于王店镇建林村的嘉兴市圣莱特农庄(2A级景区)和浙江秀洲莲泗荡省级湿地公园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3.秀洲新区(新城街道和高照街道);王店镇、洪合镇、新塍镇、王江泾镇、油车港镇规划区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市级以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区级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6.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全区范围除禁养区外,其余均为限养区。

五、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坚决杜绝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所。市级以上河道200米范围内的各类养殖场(户、小区),要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搬迁或关闭;其它区域的养殖场(户、小区)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搬迁或关闭(已取得养殖用地备案的除外)。区政府将分年度下达搬迁或关闭任务

(二)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原有生猪养殖场所的翻建、改建;除公共牧业小区项目外,停止审批新的养殖用地。该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户、小区)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排泄物治理设施配套、种养结合的原则进行生产。各镇、街道应完善各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特别是完善生猪养殖户的“两分离、三配套”措施,并联合国土、环保、农经等部门对畜禽养殖违章建筑和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科学规划养殖区域,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农牧结合、种养结合的原则,鼓励、引导并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的畜禽养殖场,积极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业综合管理水平。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的新塍镇为重点整治镇,要率先实施畜禽禁限养和减量工作,加快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治理。

六、其他说明

(一)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区环保局、区农经局负责解释。


21关于印发秀洲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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