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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1-190105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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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秀洲政发〔2013〕33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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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秀洲政发〔2013〕33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管、用长效机制,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利、农经、国土、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明渠、地下管灌、喷灌微灌、灌溉泵站以及圩区水闸、堤防、排涝泵站等的维护管理和排灌渠系清淤岁修等。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发改、民政、财政、水利、农经、审计、国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第五条 水利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并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修订和完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建立村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协会。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筹集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专项资金;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的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等。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日常检查指导,落实镇级管护经费,督促各村建立村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协会;整理汇总村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协会有关资料,测算、编报每个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协会单位管护经费。
第八条 各行政村主要职责:负责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户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三章 管护机构组建及管护模式
第九条 工程所在地行政村应依法依规组建管护协会。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各有关部门向工程所在村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由所在村委托管护协会管理。管护协会应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和管护措施,对所管护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安全运行负责。
第十一条 协会必须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的形式确定农户会员会费标准并足额按时收取。协会要在所在行政村设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挤占或挪用。切实做好宣传,增强群众保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法律意识,协调本区域内水事纠纷。
第十二条 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特点,因地制宜,因类施策,采取不同模式开展管护。可以采用以下四种管护模式:
(一)聘请管护员专职管护的模式。由行政管护责任主体各行政村村委会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采用竞争上岗、公开竞聘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上岗后履行管护责任,并接受村民委、村民、镇、街道水利农机管理站的监督。
(二)承包、租赁经营的管护模式。对有条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采用承包、租赁经营权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承包租赁者在收取服务费用的同时,负有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使用管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的责任与义务。承包租赁者与行政村村委会签订承包、承租合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护,并接受村民委、发包方和镇、街道水利农机管理站的监督。
(三)成立用水户组织的管护模式。以合作社等形式成立专门的用水户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农业灌排用水,同时担负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职责,并接受村民委和镇、街道水利农机管理站的监督。
(四)专业管护、分级补偿的管护模式。鼓励建立专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构,村委会可以灌区为单位,将所辖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委托给专业管护机构管护,同时接受村民委和镇、街道水利农机管理站的监督。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管护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区、镇、街道财政适当补贴、管护协会收取会费、群众集资等多种形式筹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十四条 管护经费来源:
区财政每年对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主体明确、制度健全、设施设备维护良好的管护主体按照受益面积2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镇、街道财政等额配套;经注册登记并考核合格的圩区或灌区等水利协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补助;
(二)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
(三)向上争取的村级公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一事一议”项目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等。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项目申报制。非经营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费以财政投资为主;每年10月底前由管护协会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维修方案上报到所在村、镇、街道,并由镇、街道汇总后上报区水利部门,由区水利部门审核完成后上报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导小组,经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小组审定后下达年度计划。经营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费以业主投资为主。
第十六条 经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导小组批准的管护工程,每年5月底完成工程管护,6月底完成验收后拨付管护费用。
第五章 表彰与惩罚
第十七条 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安全与完好的义务。
第十八条 各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单位和管护协会及工程专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和维护的;
(二)发现破坏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的,发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三)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或者将财政资金截留挪用的;
(四)其他不履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