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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1-190098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9-06
文号: 秀洲政发〔2008〕29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00000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9-06
文号: 秀洲政发〔2008〕29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06 15: 1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嘉兴市秀洲区门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OO八年七月三日

 

 

 

嘉兴市秀洲区门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门牌管理,确保门牌设置和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国际国内社会交往和人们日常生活服务,根据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嘉兴市秀洲区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我区区域内的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城镇、农村门牌的设置编制和日常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房屋的门牌、楼幢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  门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门牌的制作、设置、更换由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区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等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门牌的编制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门牌。

第四条  门牌的编制,必须坚持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科学规范、有利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门牌设置规范,编号有序。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的工业园区、道路、街巷、住宅区,其标准地名已经政府命名或仍沿用原地名的都应及时编制门牌;凡符合法定手续建造的房屋,都应及时编号,设置门牌。

门牌严重锈蚀、损坏或字迹模糊不清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六条  凡需编制门牌的,应由房屋所有者或房地产开发商向所在地民政办申请,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编号,并报区地名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安排制作安装。

第七条  机关、团体,、工厂、部队、医院等单位和临街住宅、铺面房、农村住宅等建筑均应设置门牌,经有关单位批准搭建的临时性房屋应设置临时门牌,城镇小区及其他成片、集中建设的楼房应设置楼幢牌及户室牌。

第八条  门牌按道路、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漏号或跳号。

第九条  门牌编制的具体办法:全区门牌编制采用量化编码法,单侧每4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原则编号。

(一)城镇道路两侧房屋门牌编号顺序根据道路走向,按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延伸到底的规则进行编排。如果正东西或正南北向的道路,临近东西向的按自东向西顺序编号,临近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顺序编号。

(二)道路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实体的道路,另一侧的门牌号码编制可不分单双,按自然顺序连续编号。

(三)城镇道路两侧的小巷(弄堂),有标准地名的按标准地名制作巷(弄堂)牌,并进行门牌编号;没有标准地名的,以道路巷(弄堂)口编号为基本号采用集合式方法进行编排。

(四)居民新村、住宅小区建筑物、住宅楼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单元、楼梯号按序连续编排;楼房住房分层编户室号,十层以下户室号采用三位数,十层以上采用四位数,由东向西或由南向北编排,如101、1001;居民新村、住宅小区中如有拟建或可能扩建楼幢的空旷地区,应预留楼幢号。

(五)住宅楼沿道路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一律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底层以上的住宅楼按顺序编制楼号及户室号;沿街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也可以道路门牌号为住宅楼号。

(六)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三米或建筑物宽度超过四米的,应留出备用门牌号。

(七)农村地区房屋门牌编号,如不是相对集中的农民新村,可采用序数编码法,依自然地理环境,按从东到西,从南到北的规则编排,适当预留空号。

第十条  门牌应按统一规格样式和材料制作。

门牌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门牌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城镇道路、巷、弄门牌制作采用铝板长余辉工艺,字体为等线体,周围镶白线。农村门牌采用铝板反光膜工艺制作,颜色一律为蓝底白字,周围镶白线。

第十一条  门牌的安装。

门牌应该安装在建筑物门框上方正中央。如门框正上方不宜安装的,则可统一安装在该路门牌排序起始侧的墙体上,高度一般为2米以上。同一幢房屋的门牌高度应一致。大号门牌应安装在大门的起始侧的门柱或门卫室的墙体上。

    楼幢牌安装在房屋两侧山墙上,高度4-5米,同一小区、同一幢房的楼幢牌应保持同一高度。

第十二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民政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设置门牌应按标准收取工本费,房屋产权属私人的,由居民个人支付,公房由产权单位支付;新建、改建地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经费中支付;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支付;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而需变更门牌的,由相关政府或有关部门支付;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的,由责任人支付。

第十四条  门牌工本费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除地名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拆除、损坏、自制门牌。凡违反本办法,由地名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秀洲政办发[2000]54号《嘉兴市秀洲区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相应废止。


29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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