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330411ZF010000/2018-175285 | 有效性: | 废止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03-26 |
文号: | 秀洲政发〔2017〕23号 | 来源: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03-26 |
文号: | 秀洲政发〔2017〕23号 |
来源: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实施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机制,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质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和《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申请公开受让工业土地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项目,转让、分割、兼并重组项目,租赁标准厂房项目。
二、准入条件
(一)符合条款
项目应符合以下全部准入条件:
1.选址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定。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我区产业布局要求。
3.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等符合我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企业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符合节能降耗要求,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应低于我区“十三五”末控制指标,或低于嘉兴市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且能实现能源消耗总量平衡。
5.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平衡等制度;COD亩均排放量低于全区平均水平,投资排污强度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如有必要须进行环评初评。
6.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行业先进水平以上。
7.安全生产、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治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因工艺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须通过初次安全评价。
8.现有企业新增建设用地,原有工业用地须履行投资协议并验收通过,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须达到B类及以上。
9.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土地面积2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由“两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解决用房需求。经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评估领导小组”)审核,符合产业政策的总部类、研发类、高新技术类项目,以及低效用地开发、边角料用地可“一事一议”。
(二)优先条款
以下项目给予优先准入:
1.投资方是世界500强、中国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2.项目符合秀洲区“十三五”时期重点发展的光伏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居、时尚产业及新能源汽车、航空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3.项目被列为省重大产业项目、省级重点项目。
4.投资方是上年度秀洲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A类企业。
5.投资方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省级以上研发(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或新兴产业引领项目。
(三)否决条款
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票否决不予准入:
1.属于国家、省、市、区明令禁止的项目。
2.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高于秀洲区“十三五”末控制指标,且能源消费总量未能落实的项目。
3.项目选址不符合秀洲区城乡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大气防护距离不能达到规定、新增燃煤锅炉窑炉(承担集中供热功能的除外)或生产废水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有闲置土地、绩效产出低的土地或违法用地等情形,其新受让土地的扩建、改建项目。
5.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6.企业没有研发投入的、没有研发人员、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或产品不是行业领先水平。
7.项目指标低于《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分行业标准。
三、评估程序
(一)提交材料
投资业主向项目拟落户的属地政府(管委会)获取并提交以下评估材料:
1.《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申报表》。
2.《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初评表》。
3.投资自然人身份证件或投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评估报告书,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投资方情况、投资方(母公司)财务报表、国税和地税纳税申报表、市场背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主要设备、核心技术来源及专利等核心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研发场地、设备、人员、重点研究方向等研发机构建设及进度情况,研发投入占比承诺情况,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经济效益、项目建设计划等内容。
5.项目拟定地块土地情况、区位图、厂区建设意向布局图、周边环境现状说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属地预审
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严格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和选址意见,并将工业投资项目评估呈报材料报送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估办”)。
(三)部门评审
区评估办收到由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提交的项目评估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及时组织召开项目准入评估会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土分局等项目评估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后打分。对用地规模较大或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较难判定的特殊项目可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专业评估。
(四)出具意见
区评估办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拟定准入意见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项目评估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允许准入,由区评估领导小组出具《项目准入通知书》,并将结果通报给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成员单位。项目评审实行二次终审制。
(五)签订协议
在取得项目准入通知书后,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要与投资业主按照项目准入通知书上约定的条件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并报区评估办备案,明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等方面的内容。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在土地挂牌公告时一并公示。投资管理合同于投资方竞得土地后生效,将作为属地政府(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依据。
(六)参与竞拍
企业凭项目准入评估通知书、产业意见审核表、投资管理合同参与工业用地竞拍报名,竞得土地后凭准入评估通知书办理公司注册和项目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能评、环评、规划、建设等许可手续。
四、项目监管
(一)严格履约
投资方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内容建设、经营,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土地性质、产业类别、投资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调整的,必须重新提请进行准入评估评审。且新增用地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及二次转让和出租(“两创”中心、标准厂房除外),由于特殊原因需进行分割、转让和出租的,须报区评估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如投资方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项目验收
1.验收初审: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为项目达标验收的责任主体;项目业主应于项目达标后填报《工业投资项目达标验收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报送至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区有关部门及区评估办。
2.综合验收:区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和主体申请对项目开展单项验收,区评估办对项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能耗指标进行验收,并提出综合验收意见报送区政府审定。
对评估达标的,由区评估办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书,区有关部门凭达标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对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实施、未达到约定要求、评估不达标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到位,直到验收合格或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和追责。
(三)加强监管
根据浙江省《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按照“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由提出项目建设条件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对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履行及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将监管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进行过程监管和综合验收,并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对未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的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处理和追责,未达标企业不得享受区有关企业奖励和扶持政策。
五、其他
1.凡司法执行的项目,在收到人民法院工业用地拍卖报审函后,由拟被拍卖人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对拍卖地块出具拍卖条件情况说明,区评估办根据属地政府(管委会)明确的该拍卖地块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准入条件,向法院出具拍卖准入条件意见函。
2.本实施办法发布后,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嘉兴市秀洲区建立和完善工业投资项目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秀洲政发〔2011〕26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区评估办负责解释。
附件:1.秀洲区工业发展指导目录
2.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职责分工
3.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控制指标
4.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合同
5.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初评表
6.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得分汇总表
7.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综合审核意见表
8.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申报表
9.秀洲区工业投资项目达标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