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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70000/2015-173905 | 生成日期: | 2015-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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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号: | 秀洲财执行〔2014〕280号 | 来源: | 财政局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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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5-10-08 |
文号: | 秀洲财执行〔2014〕280号 |
来源: | 财政局 |
嘉兴市秀洲区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保障我区社区矫正事业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9]38号)和《秀洲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秀洲委办[2007]70号)、《秀洲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秀矫正委[2008]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经费,是指专门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年度财政拨款和依法接爱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社区矫正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㈠省财政按规定安排的补助经费(目前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16%的补助,今后将根据经费开支实际和财力可能对社区矫正经费标准及补助比例进行上调或下调);
㈡区财政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和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予以相应经费补助安排的预算资金(目前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的50%安排,含区司法局用于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经费);
㈢镇(街道)财政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和工作实际予以相应经费保障安排的预算资金(目前按照不低于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的50%安排);
㈣依法接爱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捐赠款和其他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
第四条 社区矫正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㈠承办社区矫正业务经费。包括宣传培训费用、突发事件处置费用、信息系统维护费用等。
㈡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经费。包括台帐档案费、培训教育费、社区矫正工作者聘请费用、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费用、公益劳动场所补贴费用、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及跟踪管理等费用。
㈢社区矫正工作装备经费。包括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镇(街道)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业务装备等经费等费用。
㈣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条 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专职人员薪金、福利由镇(街道)财政保障,区财政(含省、市补助)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的50%给予各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补助,今后将根据经费开支实际和财力可能对社区矫正经费标准及补助比例进行上调或下调。
第六条 各镇(街道)财政、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和开支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七条 区、镇司法部门应当每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司法部门按要求编报年度社区矫正经费预算,并及时报告本年度社区矫正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社区矫正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区矫正经费。对违反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