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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1-1866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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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06 |
文号: | 来源: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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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062021-07-06 15:24:24 |
文号: | |
来源: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陈文红代表:
您在嘉兴市秀洲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建议中提出的《关于完善国家城乡融合发展征迁过程中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应立即停止;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根据国家要求,2019年12月,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9〕67号),要求各地立即停止违规一次性补缴的做法,并要按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020年12月,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及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政策规定,新征地人员,未到龄的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按年逐月缴费,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下发前已征地人员,在参保人员缴费额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其待遇不变。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要求,区政府积极向上级政府汇报,要求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市级相关部门也已在开展政策调研、征求意见。
关于被征地人员医疗待遇的建议,嘉兴市医疗保障局秀洲分局明确:为确保被征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前后一致,实现平稳过渡,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及时出台了相关衔接政策,已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维持原政策不变。
感谢您对我区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 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