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发布日期: 2021- 07- 06 15: 55 信息来源: 区医保分局 浏览次数:
生育保险待遇分为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 可享受产假天数按《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按定额发放。
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类别
(一)用人单位职工参保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本人生育,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本人生育,享受生育医疗费;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享受生育医疗费(不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定额标准:早期妊娠门诊流产为400元;早期妊娠住院流产为1500元;中期妊娠住院引产2500元;正常分娩为3000元;手术助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宫外孕手术50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定额标准:放、取节育环400元;取残环嵌顿环500元;开腹取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皮下埋植放置、取出术500元;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输卵管吻合术5000元;输精管结扎术800元;输精管吻合术4000元。
参保职工施行本条第(一)项手术时,同时施行第(二)项手术的,其第(二)项手术按标准的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