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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1-183669 | 有效性: |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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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经济信息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04 |
文号: | - | 来源: | 区经济信息商务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5-
05-
10
09: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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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秀洲区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办起草了《秀洲区全面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21年2月18日前反馈到秀洲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秀洲区经济信息商务局441办公室)。
联系人:吴超;联系电话82720227;传真:82712167。
附件:秀洲区全面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秀洲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附件
秀洲区全面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高质量”建设先行区,根据《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秀洲区实际,构建更加完善的评价体系,激发企业提升发展的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亩产论英雄”评价机制,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促进“创新强、亩产高、节能好、排污少”的企业加快发展,促进低效企业转型转产,有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亩均效益与创新要素相结合。优化各项亩均评价指标权重,注重将科技、人才等创新要素纳入评价指标,从以提高资源要素产出率为导向,向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升级。
(二)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遵循定量评价优先原则,兼顾节能减排、质量安全、人才培育、制度创新和社会责任等定性评价。
(三)坚持市场化改革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注重制度规范,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开公正,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并依法依规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
(四)坚持分类指导与扶优劣汰相结合。以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同时,以正向激励为主,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扶持力度;兼顾反向倒逼,加快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过剩产能出清。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2年,基本完成近三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下“低产田”的改造提升任务,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和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年均增长7%以上,推动“333”重点产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和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数字化转型、绿色发展为核心的现代产业体系。
四、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1.工业企业。全区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领域外,所有投产一年(含)以上实际占用土地的工业企业。
2.主体。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王店镇)。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
3.主体: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和同比增幅。
(三)计算方法
1.权重设置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①印染、织造行业:亩均税收30%、亩均工业增加值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5%、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1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0%、全员劳动生产率分别为5%。
②其他行业:亩均税收30%、亩均工业增加值2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分别为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00%。
(3)主体: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得分占60%,同比增幅得分占40%。
2.指标基准值
(1)工业企业
为保持指标基数的合理和稳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6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按照全区规模以上工业该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2倍左右确定。基准值根据经济发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2020-2022年执行标准为:亩均税收46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参照此基准值),亩均工业增加值22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5万元,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7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40万元/人,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4%。
(2)主体
各评价指标基准值取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平均值。
3.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企业确无污染排放的,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得分为该项权数1.5倍。各项指标得分与加减分项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1)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各指标基准值×权数)+加减分。
(2)主体评价得分=60%×∑(主体规上各指标当年值/全区规上各指标当年均值×权数)+40%×(主体规上各指标当年增速/全区规上各指标当年增速×权数)。
(四)加减分
1.规上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区纳入评价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高出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万元加0.01分,最高加10分。
2.规下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5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区纳入评价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高出50万元部分每增加1万元加0.1分,最高加10分。
3.在近三年内引育人才申报入选“两院”院士或相当级别人才(由区委人才办认定,下同)、国家级引才计划或相当级别人才、浙江省引才计划或相当级别人才、市领军人才或相当级别人才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和1分。
4.企业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加4分、2分。
5.近三年内已建立国家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2分;已建立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1分。
6.近三年内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加2分。
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完成技改投入500万元的加1.0分,高于5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1分。
8.工业企业在上年度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经核实的,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并经立案查处的,减2分。
上述加分项目中,同一加分项目不重复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五、分析评价
(一)工业企业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按评价方法计算,规模以上企业区分印染行业、织造行业和其他行业分别进行综合评价得分排序,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进行排序,分为A、B、C、D四类。
1.A类为优先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区前1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前5%(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2.B类为提升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区15%~60%(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5%~40%(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3.C类为帮扶转型类。总得分位列全区60%~9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40%~80%(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4.D类为倒逼整治类。除A、B、C类外的所有纳入评价的工业企业。
(二)主体。按照主体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三)特殊情况的规定。对下列情形,按特殊情形规定执行。
1.升档。上一年度区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的企业直接列入A类;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亩均税收超过50万元的、上一年度区工业发展突出贡献奖的企业,原则上提升一档(A类除外)。
2.下调一档。上一年度受到环境保护红牌警示未摘牌的、评价期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占地面积10亩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原则上下调一档(D类除外)。
3.不列入D类。在三年有效期内的区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中小企业、重点应急保障生产企业、持有军工生产资质且实质参与军工产品生产企业、获评“中华老字号”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4.直接列入D类。占地面积20亩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各类行业整治未能按规定通过验收的企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持证用地且连续两年以上无营业收入以及无实缴税金的“僵尸”企业、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原则上直接列入D类。
5.纯印染、化工、电镀、造纸、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不予列入A类。
6.租赁规下企业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规上企业除外),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
第2、4条中若租赁企业发生上述情况,出租方企业也按规定执行。
六、结果应用
(一)强化分类施策
1.优先发展A类企业。优先保障企业各类资源要素的需求;优先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各类政府财政补助政策优先向企业倾斜;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2.提升发展B类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提质增效计划,并在财政补助、资金信贷、降本减负、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实施“四换三名”行动,加快技术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3.帮扶转型C类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提升发展方案,推动企业以创新发展为动力,加快智能化技术改造和产品迭代升级。支持企业实施“退低进高”“腾笼换鸟”,利用腾退出来的土地、用能、环境等空间发展先进产能或转产转型。
4.倒逼腾退D类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倒逼机制,加强排摸,分类施策,采取兼并重组、分割转让、提升入园、有序转移、“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关停腾退等方式加快整治。严格落实国家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产业政策,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推动企业加快退出。
(二)优化要素配置
1.落实差别化税收机制。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A、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类、D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对房产税的减免,可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制定房产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2.落实差别化用地机制。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工业项目的比例不低于30%,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的用地需求。对于A、B两类企业可按产业类型及其生命周期,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内,灵活设定20年、30年等不同出让年限。其中,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绩效综合评价为A类企业等优先发展且土地利用率、亩均税收高的项目,可采取地价修正系数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但不得低于所在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
3.落实差别化用能机制。对公共信用评价为优秀的A类企业,其新增能耗的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纳入缓批限批实施范围。优先安排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并纳入一类用户,适当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参与电量比例,D类企业不得参与。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用气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C类和D类企业用气价格适当上浮,具体按工业企业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严格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要求,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钢铁、水泥等“八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执行相应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根据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扩大差别化电价实施行业范围,对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提高幅度不得超过0.50元,具体加价幅度另行确定。规范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对新增或调整的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企业、加价幅度等内容需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经信等部门批复,国网嘉兴供电公司秀洲客户服务分中心按市批复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国网嘉兴供电公司秀洲客户服务分中心)
4.执行差别化排污机制。以排污权为基数,A类、B类、D类企业的年度减排任务分别为全市平均任务的80%、90%和1.5倍, C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区平均水平。政府储备排污量优先保障A类、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需求,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需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取得,D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实施差别化的租赁供给政策,A类、B类企业可以在年度内申请短期排污权租赁,C类、D类企业不得租赁排污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5.执行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对A类、B两类企业在秀洲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秀洲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建设等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同等条件优先支持。优先支持“333”重点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
6.执行差别化金融机制。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先支持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研发投入大的企业。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A类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贷款准入、授信额度、还款方式创新、利率优惠、担保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并购重组、股改上市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严格控制D类企业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贷款规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有关银行及银保监机构)
7.执行差别化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政策,C类企业补助标准减半,D类企业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
七、动态管理
评价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按评价得分进行分类调整,原则上于6月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评价结果,同时按季度做好绩效监测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国网嘉兴供电公司秀洲客户服务分中心、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王店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商务局,负责统筹和协调解决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中的具体问题。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王店镇)和区级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职责。一是采集核实数据。排污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负责提供并核实;规上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产值、利润总额、能耗、用水量、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技改投入数据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并核实;工业企业及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企业生产主体名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并核实;用地面积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提供并核实,涉及租赁企业用地面积由各主体负责提供并核实;税收数据由区税务局负责提供并核实。涉及企业定性升降档、加减分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国网嘉兴供电公司秀洲客户服务分中心、各主体分别做好数据整理、汇总和审核报送。二是定时上报数据时间。涉及的评价指标数据汇总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区工业企业名单(含非企业生产主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数据汇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评价时效性。涉及税收、用能、用电、用地、排污等要素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区级机关有关部门要每季度汇总上报要素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三)完善基础资料。区级机关有关部门要分别建好相应的工作资料台账,特别是涉及到评价指标数据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总台账,为综合评价企业提供依据。同时,建立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公告制度,将纳入综合评价的企业用地面积信息、评价分类结果予以公示公告,充分履行应告尽告义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成立联合执法组,加大对C、D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超核定污染排放量企业中超环评外的设备,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坚决实施关停淘汰。同时,区级机关有关部门在属地政府(管委会)告知企业分类情况的基础上,指导帮助属地政府(管委会)对C、D类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则对企业提出整治提升意见,督促企业进行自我查摆、自我整治、自我提高,引导企业开展“零增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无法达到提升要求的企业强制淘汰退出。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王店镇)和区级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
九、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秀洲政办发〔2018〕20号)、《秀洲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秀洲政办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事项说明
附件
有关事项说明
一、评价指标定义
(一)土地面积: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规上工业企业
(1)用地面积=已经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或其他方式使用的面积-出租或其他方式分割出去的面积-近三年新增土地面积。出租或承租的面积为多层的,用地面积(亩)=出租(承租)面积*平方米/(666.67*容积率)。
(2)对“一地多企”的,应对该宗土地上所有承租企业进行调查,核算每个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面积,应减去所有承租企业的使用面积;对“一企多地”的,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
(3)若工业企业占地中包括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则非工业性质用地部分应计入占地面积。
2.规下工业企业
(1)用地面积=已经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或其他方式使用的面积。
(2)对“一地多企”的,扣除出租给规上企业的面积〔出租面积为多层的,用地面积(亩)=出租面积*平方米/(666.67*容积率)〕。对“一企多地”的,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
(3)若工业企业占地中包括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则非工业性质用地部分应计入占地面积。
(二)税收: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由区税务局提供并核实)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年度统计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化掉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以后的余额,是企业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现行调查方案工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由区统计局提供并核实)
(四)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由区统计局提供并核实)
(五)R&D经费支出:指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内部开展R&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由区统计局提供并核实)
(六)总用能: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和非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企业用能总量按等价热值计算。(由区统计局提供并核实)
(七)排污权:指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并核实)
(八)职工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由区统计局提供并核实)
二、评价指标的计算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占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排污权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六)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