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11时40分许,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的新增国道G524新塍至王店公路工程第二标段工地发生一起工程车辆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徐某某,男,汉族,江苏兴化市人,61岁)。
事故发生后,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授权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纪委、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及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市监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成员名单附后)。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及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新增国道G524秀洲新塍至王店公路工程起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思古桥与苏州市吴江县交界处(江浙两省交界),路线全长34.721公里,扣除完全利用段长度2.704公里,实际建设长度32.017公里。事故发生在第二标段,2017年2月6日由嘉兴市秀洲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给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起讫桩号K4+900-K14+238,长9.338公里,桥梁11座。主要内容包括:路基(含防护、排水工程)、路面、桥梁、涵洞、管线、交叉工程等的施工完成及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总金额为229,329,263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和《安全生产合同》。2018年10月10日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苏州翔路水稳工程有限公司租赁了水稳摊铺设备一套,包括摊铺机、压路机、侧钢模、洒水车及施工人员若干名,组成水稳班组负责水稳施工,班组负责人为苏州翔路水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礼明,双方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程监理单位为嘉兴市世纪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位于临海市沈南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471XD(1/6),是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文辉,注册资本3.38亿元,成立于2002年3月26日,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建设材料、机械配件批发、零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3031301,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1年2月1日。
(三)事故发生点及设备情况
事故发生点位于新塍镇庙云桥村八字小学南200米的新增国道G524秀洲新塍至王店公路工程第二标段的路面东半幅的水稳摊铺施工现场。施工路面为南北走向,东侧严家浜田地,西侧为田地。事故车辆为徐工牌轮胎式压路机,型号为XP302,标重30吨,驾驶室内设置二个驾驶位,倒车镜完好,无影像监控设备,无防撞装置,停于距路肩70公分左右的路面上,车头向北,后轮东侧散落有死者的零星颅脑组织(大块的脑组织已经被清理掉),路面有一处血迹,后轮后部有明显刹车痕迹。
(四)劳动用工及安全教育情况
死者徐德林为设备租赁企业苏州翔路水稳有限公司工人,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对徐德林的教育培训记录。压路机驾驶员刘文飞为苏州翔路水稳有限公司工人,2017年6月4日取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场内压路司机”证,证书编号:苏E212017000025,有效期至2021年6月3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12月25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正是新增国道G524秀洲新塍至王店公路工程第二标段水稳班组中餐时间,杂工徐德林吃过饭后,拿了个装饭的盒子送到摊铺机北面的送饭车上,往南返回时在摊铺机旁边和摊铺机找平工陈礼华讲了会话后,沿着路面中间向南走。当时距摊铺机南40米左右,轮胎压路机驾驶员刘文飞正驾驶压路机独自进行压路作业,期间刘文飞看见了正在往回走的徐德林。在刘文飞驾驶压路机来回碾压了几回路面后,刘文飞发现车下有血迹,以为后面轮子压倒人了,就把车子往前开了三、四十厘米,下车查看,发现徐德林身子顺着车方向,倒在前后轮之间,头朝着后轮(南),脚朝着前轮(北),身子大部分进入压路机底下,小部分在压路机外,头部受伤,脑浆溅出。于是刘文飞急忙喊人,并把徐德林抱出放在护栏外面的土工布上。在北面摊铺机旁的陈礼华、王留根、刘山泓等人赶到现场,同时通知了老板陈礼明。陈礼明赶到后通知了项目部,同时用面包车将徐德林送到新安国际医院,抢救了十多分钟医生宣布徐德林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徐德林,男,61岁,家庭住址:江苏省兴化市,杂工。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对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文辉、项目经理邓爱军、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尹梦军,苏州翔路水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礼明、作业人员陈礼华、王留根、刘山泓、压路机驾驶员刘文飞,嘉兴市世纪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罗鹏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新塍镇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提取了项目工程的相关资料。经过调查认定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
1、死者徐德林安全意识薄弱,没有佩戴安全帽违章进入压路机作业区域,被压路机碾压死亡,造成事故的发生。
2、压路机驾驶员刘文飞在驾驶轮胎式压路机单独作业时,倒车压路作业时观察不周,导致压路机碾压徐德林致其死亡,造成事故的发生。
3、压路机作业现场无现场监管人员,导致徐德林违章进入压路机作业现场,造成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采取管理和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没有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没有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用的作业压路机无影像监控设备和防撞装置,压路机作业时现场监管人员不在位,临时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导致员工违章进入压路机作业区域,造成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等级、类别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增国道G524新塍至王店公路工程第二标段“12·25”车辆事故是一起等级为一般事故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死者徐德林安全意识薄弱,没有佩戴安全帽违章进入压路机作业区域,被压路机碾压死亡,造成事故的发生。徐德林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压路机驾驶员刘文飞在驾驶轮胎式压路机单独作业时,倒车压路作业时观察不周,导致压路机碾压徐德林致其死亡,造成事故的发生。刘文飞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采取管理和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没有督促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没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用的作业压路机无影像监控设备和防撞装置,压路机作业时现场监管人员不在位,临时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导致员工违章进入压路机作业区域,造成事故的发生。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文辉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督促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没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增国道G524新塍至王店公路工程第二标段项目经理邓爱军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加强现场管理,没有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令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并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
6、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增国道G524新塍至王店公路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尹梦军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加强现场管理,没有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令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并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
7、苏州翔路水稳有限公司陈礼明作为现场水稳施工负责人,违反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擅离压路机作业现场监管岗位,且未指派专人负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嘉兴市秀洲区交通建设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区交通运输局和市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能,加强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监管,杜绝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
新增国道G524新塍至王店公路工程
第二标段“12·25”车辆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