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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03- 18 16: 53 信息来源: 区残联 浏览次数:
与残疾人个人相关的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0 号)
3.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二、增值税
1.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三、社会保险费
1.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今年 2 月份至 6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2 月
份至 6 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 号)
3.疫情防控期间,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
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和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上述一次性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失业补助金三项政策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
11 号)
4.参保人员 2019 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统一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待疫情稳定后申请报销。
5.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人员,医疗机构可根据病人实际情况,配取不超过 12 周的药量。
政策依据 :《浙江省医保中心关于疫情期间省级医保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四、创业贷款
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市
县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上述一次性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失业补助金三项政策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
11 号)
五、房租费
1.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 1 至 3 个
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 1至 3 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 1 至 3 个月租赁补贴。
2.自 2020 年 1 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
政策依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 号)
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相关的政策
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落实落细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
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增值税留抵应退尽退。
政策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
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 号)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6.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
全额扣除;
7.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8.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8 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三、社会保险费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
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 1-3 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 2019 年 12 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
政策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
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 号)
2.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 2 月份至 6 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
半征收 2 月份至 4 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 2 月份至 6 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 号)
四、就业优惠政策
1.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停工半停工的各类企业,对职工(含在本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标准可按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 95%的比例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 800 元。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9 号)
2.对春节假期以来(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3.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
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4.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
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5.上述一次性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失业补助金三项政策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
11 号)
6.允许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根据种(养)殖规模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
7.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可由养殖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生猪养殖设施用地使用权,
报乡(镇、街道)备案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等手续可延期补办。
政策依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浙自然资明电
〔2020〕1 号)
五、用工补贴
1.在疫情响应期间,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推荐或派遣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5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最高补贴 10 万元。
2.疫情响应期间,对我省企业招用外省来浙初次就业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
上的,按 1000 元/人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
3.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给予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人数可根据 2020 年 1月、2 月增员人数确定,补贴标准按最高 1000 元/人确定,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政策依据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企业用工保障的若干政策举措》
(省疫情防控办〔2020〕45 号)
六、降本减负
1.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期限为 3个月。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
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2.将现行的货车通行费 8.5 折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 ETC货车,实施时长 3 个月。将使用 ETC 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 9.5 折优惠幅度扩大到 8.5 折,实施时长 3 个月。将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从 10 个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路网,统一按 6.5 折收取。
3.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
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 2、3 月两个月租金。
政策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
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 号)
4.积极推行“先租后让”供地,疫情防控期内可暂缓交纳土地租金。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
减免土地租金。
政策依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浙自然资明电
〔2020〕1 号)
七、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八、减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次数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残保金缴费由按月(按季)缴纳调整为在 9 月征期按年一次性缴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2019 年第 18 号)
九、劳务派遣用工残保金缴纳认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