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相关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相关的标准、规范。研究提出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体制、调整优化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和城市管理行使范围、权限的建议。 (三)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研究制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标准体系、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相关的督查、考核。 (四)负责行使确定集中行使综合执法领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五)组织开展全区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参与跨区域案件和重大案件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挥、规范指导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和完善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并组织落实。统筹推进全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协调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承担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农业等领域间和领域外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调。承担全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监督工作。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 (七)负责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统筹推进全区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城市市容和城市照明以及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违法建筑、环境保护、交通秩序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管理相关问题的发现收集、信息处理和工作流程的运转,协调、督办和落实城市管理重大、疑难问题。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九)负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受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中的信访举报投诉。 (十一)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