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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救助相关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1- 20 16: 49 信息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16〕6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的意见》已经七届市

政府第6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 年12 月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兴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

助条例》有关规定,更好地统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救

助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配置,逐步构建起社会“大救

助”工作体系,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

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

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

着力整合资源、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逐步构建起城乡一体、分

工负责、相互衔接、运作规范的社会“大救助”体系,为高水平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相结合。发挥政府在社会救助

中的主导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体系,整合部门资源,

动员和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合力推进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工作。

二是坚持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相结合。既开展资金等物质帮

扶,更对困难群众思想上关心、精神上激励,提振困难群众生活

信心。

三是坚持造血扶贫与输血扶贫相结合。既提供资金、实物等

输血型扶贫,又根据困难家庭的个性需求和能力,在设施扶贫、

转产转业、助学成长、创业就业等方面开展造血型扶贫。

三、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干好‘十三五’、奋勇当标尖”的总体

目标,进一步完善帮扶机制,强化精准救助,补齐增收“短板”,

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与生产困难。通过各级、各部门及全社会的共

同努力,确保每一户困难家庭都能及时获得社会救助,确保每一

户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得到基本保障,使困难家庭拥有更多获得

感和生活尊严。

工作任务:一是建立大数据。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家庭主动

开展调查摸底,建立起低保标准1.5 倍以下家庭的 “一户一档”、

“一户一策”,了解困难家庭需求,并根据不同困难和需求构建起

分类分层的信息库,建立困难家庭大数据信息平台。二是实现大

统筹。整合部门的帮扶政策,建立困难家庭帮扶政策目录清单,

掌握各类具体政策,通过统筹人、财、物等各类社会救助资源,

形成政府、部门、社会救助资源的合力。三是搭建大平台。建立

困难家庭需求与社会救助资源精准对接的大平台,通过统一的困

难家庭认定和救助标准,以“项目化”运作方式开展助困、助产、

助业工作,实现精准救助。

四、救助内容

(一)生活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的 40%-50%确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低保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人均补差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规

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相挂钩的联动机制,即在物价上涨月份按省要

求发放物价补贴〔月度补贴金额为: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

(1.5~2 倍)×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对低保家庭给

予每户每月2 吨的免费用水、15 千瓦时的免费用电、有线电视免

初装费和给予每户每月有线电视费50%的优惠;其家庭成员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65%的缴费补贴。

2.特困人员供养。积极开展“三无”“五保”和孤儿等特困

人员供养工作。农村“五保”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城镇“三无”人员参照农村“五

保”人员供养标准确定,机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

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

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所在县

(市、区)机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60%确定。享受与

低保家庭同标准的物价补贴、水电补贴、有线电视安装减免优惠

和养老保险补贴。

3.残疾人生活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

低保,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

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相关规定可以单人户纳入低保,

每人每月按当年度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发放低保金。可享受

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对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

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

30%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需要长期照护的一级、二级重度

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

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享受每人每月500 元、250 元、125

元的护理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

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4.困境儿童生活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参照所在县(市、区)的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发

放。低保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再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

活最低养育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患重病(先天性心脏病、白

血病、艾滋病)和罕见病的儿童,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

准减去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差额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和三、四

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

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再享受低保金。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按

照不低于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患

重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艾滋病)和罕见病的,按照不低于

散居孤儿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

力残疾的,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以

上各类困境儿童享受与低保家庭成员同标准的物价补贴。

5.其他特定人员生活救助。对“三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

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和麻风病人,按省规定标准

发放生活费。对女方满49 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和伤病残的计

生特殊家庭夫妻分别给予每人每月750 元和700 元的特别扶助金。

(二)医疗救助 。

1.基本医疗救助。对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部分在扣除基本

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及各种补助之后进行救助。对特困人员、

低保家庭成员就医,按其自负医疗费用不低于70%进行救助。对低

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就医,按自负医疗费用不低于

60%进行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

年人、重病患者、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给予全额补助。

2.慈善医疗救助。对低保、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成

员因病住院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医疗报销以后的自负和

自费部分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具体按照慈善救助相关文件规定

执行)。

3.特定人员医疗救助。对0~6 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

力、精神(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

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4 周岁的给予适当补助;对7~18

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少年儿童提供为期3~9 个月的集

中养育和康复训练。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

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负部分实行全额保障;对列入“爱心透析”

专项救助的特困职工家庭,给予每年4500 元专项救助。

4.特殊病种救助。对艾滋病患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

各种补助之后,按自负部分的70%进行救助,10 万元封顶。对罕

见病(患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患者,免费给予规定用药。

(三)教育救助。

1.减免学杂费。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

庭的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减免

保育费和教育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免除学杂费和住宿费;对

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免除学费。

2.教育助学。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

的子女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等救助外,积极整合部门助学资

金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以“项目化”运作方式统筹开展助学活

动。对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大学、大专)以及普通高

中的,每年分别给予5000 元和3000 元的助学金。

3.提供营养午餐。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

家庭的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根

据实际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

(四)住房救助。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通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

补贴方式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

按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执行。

2.危旧房改造补助。对农村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分

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已列入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的,在国家或省

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各地财政按不低于1:1 的配套资金给予

补助。

(五)就业救助。

1.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贫困家庭

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以下

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

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500

元的培训补贴和180 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创业

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1000 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合

格人员成功创业且经营满1 年的,再给予1500 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对被吸纳进农村劳务合作社的农村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贫困

家庭成员,参加职业能力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经当地人

力社保部门审核,给予每人一次性500 元培训补贴。

2.就业岗位安置。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灵活就

业、参加农村劳务合作社等方式帮助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

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 人就业。按照当地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实际数10%的比例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的80%,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社保补贴标准是用人单位为公益性

岗位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

业保险费之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

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年核拨。开展人力资源招聘会进镇(街道)

活动,依托民营职介机构、人力资源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生

活困难家庭人员的就业岗位,对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

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3.扶持创业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低保、低保边缘、支出

型贫困家庭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可申请不超

过30 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实行全额贴息;其

中贷款10 万元以内的,免除个人担保。对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

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 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 元

创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

保补贴。对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发放每人1500 元求职创业补贴。

对低保、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回原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

登记的,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

不超过6 个月。

4.农业生产补助。对经营面积核定在1 亩以上、5 亩以下的

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相应补助(超过5 亩的规

模种植户,按现行适用的支农政策进行补助):对土地租赁期限在

10 年以上,按租赁土地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不低于800 元的租金

补助;对转产从事蔬菜生产1 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

给予每亩不低于1000 元的补助;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外从事水果

生产 1 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不低于2000 元

的补助(同一地块,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在承包地上新建的用于

蔬菜、花卉、瓜果、食用菌等生产的,简易大棚按照每平方米不

低于8 元的标准、单体钢架标准大棚按照每平方米不低于15 元的

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对申请农机购置补助的,按照现有补助政

策给予优先享受,同时对农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学习提

供免费培训;对从事“西甜瓜-水稻”、稻鱼共生轮作等“万元千

斤”高效种养模式的,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对相关生产设施按现

有政策给予补助。(具体按照市农经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六)受灾人员救助。

1.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

职能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紧急疏

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

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2.过渡期生活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

响的人员,按当年度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3 个月的过渡期生

活补助,保障基本生活。

3.住房恢复重建。对因自然灾害需重建或修缮的农村居民住

房,按国家或省专项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七)临时救助。

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的或低保、低保边缘家

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

难的,对家庭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 倍以下

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

不得超过每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 倍。对个人对象一次性给

予发生困难当事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月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6 倍。

(八)社会力量救助。

1.专业社工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专业社工

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针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和需求,通过

开展专业社工服务,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精神慰藉、社会融入、

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进一步提升困难家庭发展的内力和外力。

2.组织结对关爱。组织开展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基层党组织与困难家庭结对活动,通过定期开展“拉家常”、

上门慰问和办实事等活动,为困难家庭送去党和政府的关爱。同

时,引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家庭关爱活动。

3. 志愿者服务。积极鼓励引导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等按

部门组织的志愿者团队,以及以某项志愿爱好或特长而组建起来

的社会志愿团队,参与社会救助志愿帮扶活动,有针对性地为困

难家庭提供生产、生活、教育、康复、情感等需求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

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切实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

门配合、社会参与,纵向统一、横向协调、运转灵活的新型社会

救助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

困难家庭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基层救助队伍建设,配强配好

专职力量。

(二)强化部门协作。

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涉及困难家庭的生产、生活、就医、

就学、就业等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各

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搭建好需求信息、收入核

对、政策统筹三大基础平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融入,积极配合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依法依规配置部门的救助资源,让有限

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效应,逐步建成以低保为基础、以专项救助为

支撑、以临时救助为补充的“大救助”体系。

(三)加大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

社会救助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政府购买

社会力量服务的力度。要统筹规范各部门的救助资金,形成救助

工作合力。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

(四)注重舆论宣传。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生

活救助、医疗救助、就业创业、教育保障等社会救助体系的政策

内容及申请流程,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

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成功救助案例、帮扶实事项目,营

造全社会共同关爱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监督考核。

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指

标体系,并把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

制考核和部门“五型机关”考核。通过组织专业评估组或委托第

三方评估等有效方式,定期对政府救助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强

化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优

化和规范审核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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