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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JD080000/2019-151447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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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王江泾镇 | 生成日期: | 2019-11-27 |
文号: | 秀洲财经农〔2019〕227号 | 来源: | 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秀洲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秀洲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 2019年8月13日
秀洲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秀洲区环境污染总量,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根据省、市关于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及我区“十三五”期间减排目标,建立秀洲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环保资金”)。同时,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结合秀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环保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每年的年度综合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绩效”的原则,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区环保资金来源: (一)排污权转让交易资金收入; (二)区财政安排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建立区环保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资金安排。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区环保资金补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益类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各相关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国资公司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二)工业类项目主体为秀洲区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且实施项目完工投产后上交税收纳入区财政体制的企业。 (三)工业类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实施主体已按有关规定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四)申报污染治理项目补助的单位,必须在申报日前一年度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区环保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益类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指区政府和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国资公司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了改善环境质量而开展的污染防治项目和环境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对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避免和减少跨行政区域污染,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的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二是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清洁生产试点项目、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示范项目、生态建设示范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三是重点流域、区域、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及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四是提升基层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的监控能力建设的项目。 (二)工业类重点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减排项目。指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脱除项目;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的烟气脱硫项目;化工、医药等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综合治理项目;冶金、印染、造纸等行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改造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因污染物减排需要而关停并转的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环保补助项目和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区环保资金的扶持方式为专项补助,同时补助金额须与环境污染防治效果和污染物减排数量挂钩。 (一)公益类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区环保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1.对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清洁生产试点、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循环经济示范等公益类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等进行专项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生态建设示范项目。对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绿示范项目及生态村、镇建设等生态建设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补助30万元,其中启动资金15万元。 (二)工业类重点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减排项目,对重大污染物减排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按10%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补助。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补助3万元。 (三)其他“一事一议”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与区财政局联合提出补助意见,提交资金管委会研究后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区环保资金补助申报,每年7月份集中受理1次(其中“一事一议”项目受理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项目实际支出财务资料等; (三)属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的项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一事一议”项目申报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由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另行确定。 第九条 区环保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一)申报初审。由实施单位按申报要求逐级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等主体就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由各主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主管部门。 (二)项目审核。主管部门对照政策规定和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核,主要审核项目及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数据准确性,必要时组织实地核实、专家评审、委托审计,提出初步资金分配建议并由审核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区财政局。 (三)方案复审。区财政局对照政策标准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复核性审核。对分配建议有异议的事项,书面提出意见建议,经复核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反馈。 (四)项目联审。经复审的资金分配建议由资金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审,成员单位对分配建议事项有异议且未在会上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单位盖章后反馈。 (五)审定及公示。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复核及联审的安排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后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最终审定。审定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网站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包括双休日)。 (六)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区环保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对区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对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出具承诺,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同时,应自觉接受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和区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根据要求及时、完整的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三年区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对于帮助项目单位违规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取消其三年区环保专项资金的审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08〕3号)同时废除。 附件:1.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嘉兴市秀洲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附件1: 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项目申报日期: 年月日单位:万元
附件2: 嘉兴市秀洲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评价类型:实施过程评价□ 完成结果评价□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法人代码 □□□□□□□□□□□ 支出科目编码 □□□□□□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评价机构:中介机构□ 专家组□ 评价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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