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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 11- 13 17: 44 信息来源: 区残联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残联、文卫办、计生办:
为贯彻落实省市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48号)、《关于印发<嘉兴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残联〔2017〕19号)、《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秀洲政发〔2016〕19号)精神,根据《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秀洲政发〔2017〕9号)精神,特制定《秀洲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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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残疾人联合会
嘉兴市秀洲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27日
秀洲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目标,落实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制度,提升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救助水平,优化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残疾人家庭康复、残疾预防工作和残疾人康复服务,2020年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率达到95%(其中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90%)。
精准康复服务率计算公式:
——分子:动态更新年度内得到康复服务的人数。
——分母:动态更新年度内实际有康复需求的人数。
二、工作体系
(一)建立组织管理体系
区残联、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全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职责分工如下:
——区残联牵头制定秀洲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督导各镇、街道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工作;与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同成立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机构、教育康复机构,下同)的标准及服务目录,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实施宣传工作。
——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共同制定我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区级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结合健康秀洲建设,对贫困残疾儿童实施教育救助,提供教育康复服务;在学校资源教师的专业技术培训活动中有机渗透康复技术培训内容。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同制定我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区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内容,结合健康秀洲建设,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二)健全康复服务网络
针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教育康复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适配机构、助残社会组织等有资质的机构作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三)强化服务技术支持
区残联、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同组成由相关学科专家参与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成效评估,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每个村(社区)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本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
在全国《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基础上,统筹上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和其他部门相关的医疗救助项目专项资金,制定《秀洲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年版)》(见附件1,以下简称《服务目录》),明确各服务项目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区级目录及补贴标准。
(二)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依托省、市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推进和监督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按照自主自愿原则接受省、市、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康复服务。
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推进期间,尚无定点康复机构的地方,残疾人可选择有资质的康复服务机构(有行业许可证)接受基本康复服务。
(三)开展康复服务
1.入户调查。各镇、街道结合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工作,对照《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按浙残联发〔2016〕48号文件样本执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对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相关康复服务机构;对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需求评估。需要接受康复评估的残疾人,持《服务手册》到相应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由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结果确定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服务手册》。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镇、街道残联统计上区残联后,可由区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申请服务项目。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转介意见,填写残疾人康复服务申请表和服务记录表(延用“十二五”康复服务表),逐级向镇(街道)、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区残联根据省、市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任务指标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助额度。
4.实施服务。残疾人持《服务手册》到相应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四)加强信息报送与管理
镇、街道按要求组织村(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汇总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填写《嘉兴市秀洲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区残联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后报上级残联。
(五)落实经费保障
1.残疾人接受《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儿童康复补贴》)和浙江省“助听助明助行”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三助项目》)、嘉兴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办法”以及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中康复服务规定的服务,根据省、市财政的经费补助原则,区财政同步落实配套资金。
2.残疾人基本康复目录中,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残疾人自负部分再按照现行政策实施补助。
四、督查考核
建立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区残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教育局要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并组织专家对各镇、街道和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抽查督导。各镇、街道和康复服务机构要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自查。
建立全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附件:
1.嘉兴市秀洲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年版)
2.嘉兴市秀洲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嘉兴市秀洲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年版)
残疾 类别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补贴说明 | 支付方式 | |
具体对象 | 补贴标准 | |||||
视力残疾 | 盲人 | 白内障复明手术 | 白内障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做好术后护理。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18周岁以上限持证视力残疾人 | 按省《三助项目》执行。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自费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1次。 | 持证视力1-2级 残疾人 | 按省《三助项目》执行。 | 康复专项/自费 | ||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 |||||
支持性服务 |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盲后半年内,每月不少于1次。 | 由社区康复协调员、责任医生提供相关服务或转介至区康复中心心理工作室。 | ||||
☆护理 | 提供生活起居、个人卫生、饮食营养、心理辅助与支持、基础治疗、健康指导等。 | 部分持证视力1-2级 残疾人 | 按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执行。 | 两项补贴/自费 | ||
低视力者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每年评估1次,视情况予以调换。 | 持证视力3-4级残疾人 | 0—6周岁按省《儿童康复补贴》执行; 6周岁以上持证视力残疾人按省《三助项目》执行。 | 康复专项/自费 | |
低视力者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 由镇、街道确定后报区残联,区残联统一组织。 | 基本医保/康复专项/自费 | ||
其他 |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 签约。 | 持证视力残疾人 | 签约服务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资金 | |
听力残疾 | 0—6周岁儿童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 | 1.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2.单耳佩戴人工耳蜗;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调机不少于1次。 | 持证听力1-2级残疾人 | 按省《儿童康复补贴》执行,每人免费植入人工耳蜗产品1台,自费配置人工耳蜗补助按照《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执行。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 1.助听器。双耳配戴;每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2次。 2.助听器辅助材料。耳模,每半年评估1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电池。 | 持证听力残疾人 | 按省《儿童康复补贴》执行,每人免费验配助听器2台(双耳)。 | 康复专项/自费 | ||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术前或适配前1次,术后或适配后1次);康复训练,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按省《儿童康复补贴》执行,每人每年最高补贴康复训练费2.4万元。 | 康复专项/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机构康复的由机构负责,未参加机构康复的由村、社区负责,如有必要可转介至区康复中心。 | 康复专项/自费 | |||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 签约。 | 0-6岁持证听力残疾人 | 签约服务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资金 | ||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
| 7—17周岁儿童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 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持证听力 1-2级残疾人 | 按《浙江省人工耳蜗救助基金爱心助残项目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所需费用由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全额补助。自费配置人工耳蜗补助按照《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执行。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 | 对已经自费植入人工耳蜗达到8年,给予一次性升级(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 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补助按照《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执行。
| 康复专项/自费 |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双耳配戴,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持证听力残疾人 | 助听器适配按省《三助项目》执行。 | 康复专项/自费 | ||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同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 | 按照《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执行。 | 康复专项/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机构康复的由机构负责,未参加机构康复的由村、社区负责,如有必要可转介至区康复中心。 | 康复专项/自费 | |||
成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至少1耳配戴助听器,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持证听力残疾人 | 按省《三助项目》执行。 | 康复专项/自费 | |
其他 |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 签约。 | 7岁以上持证听力残疾人 | 签约服务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资金 | |
言语残疾 | 0—6周岁儿童 |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同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 | 持证言语残疾人 | 按省《儿童康复补贴》执行,每人每年最高补贴康复训练费2.4万元。 | 康复专项/自费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机构康复的由机构负责,未参加机构康复的由村、社区负责,如有必要可转介至区康复中心。 | 康复专项/自费 | |||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 签约。 | 0-6岁持证言语残疾人 | 签约服务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资金 | ||
7—17周岁儿童 |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同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 | 持证言语残疾人 | 按照《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执行。 | 康复专项/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同7—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 | 持证言语残疾人 | 机构康复的由机构负责,未参加机构康复的由村、社区负责,如有必要可转介至区康复中心。 | 康复专项/自费 | ||
其他 |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 签约。 | 7岁以上持证言语残疾人 | 签约服务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资金 | |
肢体残疾 | 0—6周岁儿童 | 矫治手术※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持证肢体残疾人 | 按省《儿童康复补贴》执行,每人补贴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费1.8万元,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半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 | 按省《儿童康复补贴》中辅助器具矫形器适配补贴标准执行。 | 康复专项/自费 | |||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
| 0—6周岁儿童 | 运动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持证肢体残疾人 | 按省《儿童康复补贴》执行,每人每年最高补贴康复训练费2.4万元。 | 康复专项/自费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机构康复的由机构负责,未参加机构康复的由村、社区负责,如有必要可转介至区康复中心。 | 康复专项/自费 | |||
7—16周岁儿童 | ◇矫治手术※ | 同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 | 持证肢体残疾人 | 按省《儿童康复补贴》执行,每人补贴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费1.8万元,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
◇运动及适应训练 | 同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 | 持证肢体残疾人 | 按照《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执行。 | 康复专项/自费 | ||
7—17周岁儿童及成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3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7—17周岁儿童每年评估1次)。 | 持证肢体残疾人 | 假肢按省《三助项目》执行,其他辅具补助由县(市、区)确定。同时配合康复训练。 | 康复专项/自费 | |
康复治疗及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治疗及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每月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30分钟。 | 按照《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执行。 | 财政资金 | |||
支持性服务 | 重度肢体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按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执行。 | 康复专项/自费 | |||
☆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 | 为髋或膝关节严重损坏的残疾人实施人工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 | 按省《三助项目》执行。 | 康复专项/自费 | |||
其他 | ☆护理 | 提供生活起居、个人卫生、饮食营养、心理辅助与支持、基础治疗、健康指导等。 | 持证肢体1-2级残疾人 | 按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执行。 | 两项补贴/自费 | |
其他 |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 签约。 | 持证肢体1-2级残疾人 | 签约服务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资金 | |
其他 |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 签约。 | 持证肢体3-4级残疾人 | 签约服务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资金 | |
智力残疾
| 0—6周岁儿童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落后儿童提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者或持证智力残疾人 | 按省《儿童康复补贴》执行,每人每年最高补贴康复训练费2.4万元。 | 康复专项/自费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机构康复的由机构负责,未参加机构康复的由村、社区负责,如有必要可转介至区康复中心。 | 康复专项/自费 | |||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 签约。 | 0-6岁持证智力残疾人 | 签约服务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资金 | ||
7—17周岁儿童及成人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职业康复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持证智力残疾人 | 贫困家庭按省《儿童康复补贴》中“添翼计划”执行。其它由县(市、区)确定。 | 康复专项/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重度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按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执行。 | ||||
其他 | ☆护理 | 提供生活起居、个人卫生、饮食营养、心理辅助与支持、基础治疗、健康指导等。 | 持证智力残疾人 | 按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执行。 | 两项补贴/自费 | |
其他 |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 签约。 | 7岁以上持证智力残疾人 | 签约服务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资金 | |
精神 残疾
精神残疾 | 0—6周岁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儿童提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者或持证精神残疾人 | 按省《儿童康复补贴》执行,每人每年最高补贴康复训练费2.4万元。 | 康复专项/自费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机构康复的由机构负责,未参加机构康复的由村、社区负责,如有必要可转介至区康复中心。 | 康复专项/自费 | |||
7—17周岁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持证精神残疾人 | 贫困家庭按省《儿童康复补贴》中“添翼计划”执行。其它由县(市、区)确定。 | 康复专项/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机构康复的由机构负责,未参加机构康复的由村、社区负责,如有必要可转介至区康复中心。 | 康复专项/自费 | |||
成年精神残疾人 | 精神疾病治疗 | 精神病治疗基本药物;重症急性期患者住院治疗。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持证精神残疾人 | 其中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按照省《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27号)执行。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自费 | |
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 | 功能评估(含生活自理、社会交往、体能等);作业疗法训练,包括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家务活动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训练不少于30分钟。 | 机构康复的由机构负责,未参加机构康复的由村、社区负责,如有必要可转介至区康复中心。 | 康复专项/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生活自理、心理疏导、日间照料、工(娱)疗、农疗、职业康复等服务;每月随访1次。 | 按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执行。 | 康复专项/自费 | |||
其他 | ☆护理 | 提供生活起居、个人卫生、饮食营养、心理辅助与支持、基础治疗、健康指导等。 | 持证精神残疾人 | 按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执行。 | 两项补贴/自费 | |
其他 | ☆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 签约。 | 持证精神残疾人 | 签约服务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资金 | |
新生儿和0-6岁疑似残疾儿童 | ◇新发疑似出生缺陷儿童监测、残疾儿童筛查信息监测 | 纳入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网络体系。发挥卫生计生、残联、妇联等多部门的资源和优势,形成一个由孕前保健、产前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组成的健康生育全程服务体系,实现以孕前-围孕保健-治疗康复为重点的出生缺陷综合预防措施,实现信息共享。 | 新生儿和0-6岁疑似残疾儿童 | 纳入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工作。 | 财政资金/自费 | |
持证残疾人
| ◇社区康复 | 社区康复服务。 | 持证残疾人 | 由镇康复中心指导和协调,社区康复站负责开展。 | 财政资金/自费 | |
△上门康复 | 为有需求并符合要求的人,经评估后由区康复中心指导,社区康复医生开展上门康复服务。 | 发病在两年内,年龄小于60周岁的残疾人,但经评估发病在一年内确实有康复空间的可放宽至一般病人; | 按照《秀洲区残疾人上门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执行。 | 慈善资金 | ||
△远程康复 | 为有需求并符合要求的人,经评估后利用远程康复训练系统开展康复服务,工作人员每天督查,专业医生每周指导,每月上门服务。 | 有康复空间和康复需求的致残性疾病患者和残疾人 | 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 财政资金 | ||
△心理康复 | 由从业五年以上的专业心理咨询师为有需求的人提供心理支持性服务。 | 有需求的人 | 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 慈善资金 | ||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嘉兴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 | 有辅具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 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 财政资金/自费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 持证残疾人 | 参保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资金 | ||
◇提高住院报销额度 | 全市统筹并适当提高残疾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额度。 | 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持证残疾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0%。 | 康复专项/自费 | |||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 残疾人意外伤害给予一定的赔付。参保个人保费给予补助。 | 参保个人保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资金 | |||
注:1.标注“※”的服务项目必须配套提供其他相应服务才能视为获得康复服务,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后须提供视功能训练,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人工耳蜗或助听器后须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接受矫治手术后须提供运动及适应训练和必要的辅助器具。 2.标注“☆”为省级增加的服务项目。 3.标注“◇”为市级增加的服务项目。 4.标注“△”为区级增加的服务项目。 |
附件2
嘉兴市秀洲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20 )年度
镇(街道) 社区(村)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必填) | 残疾人证号 | 联系电话 | 康复需求情况 | 康复服务情况 | |
得到康复服务项目 | 康复服务机构名称 | ||||||||
1 | 有□无□ | ||||||||
2 | 有□无□ | ||||||||
3 | 有□无□ | ||||||||
4 | 有□无□ | ||||||||
5 | 有□无□ | ||||||||
6 | 有□无□ | ||||||||
7 | 有□无□ | ||||||||
8 | 有□无□ | ||||||||
9 | 有□无□ | ||||||||
10 | 有□无□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得到康复服务项目”依照《嘉兴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附件1“康复服务目录”填写。
2.此表一式两份,每年定期填写后一份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残联,一份由社区康复协调员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