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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嘉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政府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總體部署,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服務政府,務實高效、勤政廉潔的責任政府,行為規範、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區政府堅決維護區委的領導,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積極支持區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區政府各部門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發揮綜合行政效能,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立規範、協調、透明、高效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六條 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局長。

  第七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區長助理協助區長工作。

  第八條 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九條 副區長、區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可負責或協調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十條 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二條 健全宏觀調控體係,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財政收支平衡。

  第十三條 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係,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係,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係。

  第十四條 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五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係,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逐步建立行政質詢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大型項目等其他需要區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擴大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確保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的時效性和適用性。

  第二十三條 提請區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由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起草,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查,解釋工作由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法制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挂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加強行政係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並督促抓好落實。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係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計劃和季度、月度等階段性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區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區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區政府每月召開常務會議,確定月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條 各街道、鄉鎮、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區政府工作安排,並按要求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區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三條 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組成,由區長召集,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議題是:

  1、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2、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報全區重要情況。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視情可適當增加次數,並根據需要可擴大到有關部門、單位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或受區長委托的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及街道、鄉鎮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的主要議題是:

  1、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重要會議、文件和上級黨委、政府領導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落實上級政府的決定和命令;

  3、研究決定事關全局性的重大事項。主要有:

  (1)區委重大決策事項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措施;

  (2)提請區委審議的有關事項;

  (3)以區政府名義作出的重要決策;

  (4)城區規劃的制訂或修編,行政區劃變更及調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計劃;

  (5)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4、研究決策提請區人大或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事項。主要有:

  (1)政府工作報告;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調整方案。

  5、討論上級政府規章(徵求意見稿);

  6、分析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形勢,制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與措施;

  7、研究確定以區政府名義組織的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方案,討論通過申辦國家級、省級、市級活動的建議;

  8、研究提出對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9、討論研究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10、討論決定對政府係統單位、行政領導的獎懲事項;

  11、聽取政府部門工作匯報,研究決定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區政府各部門(單位)提請的事項;

  12、部署政府專項性重要工作,匯報交流階段性工作開展情況;

  13、其他需要列入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二次,視情可根據需要召開。

  第三十六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或受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委托的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 街道、鄉鎮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根據需要參加。會議的主要議題是:

  1、討論需要區政府專題協調的重大問題;

  2、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因工作職能交叉,需要統籌協調的重要問題;

  3、協調處理區政府或區政府主要領導已決定,需要組織實施的事項;

  4、協調處理重要活動組織和重大項目建設中有關事項;

  5、研究處理屬於副區長分管範圍內,需要統籌協調的工作事項;

  6、研究處理其他政府工作中需要專題研究的事項。

  區政府專題會議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召開。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區政府確定,會議通知、材料、會場安排等具體會務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落實,文件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 參加會議的各部門應嚴格按通知要求,根據區政府確定的提交會議討論的議題,認真準備提交會議討論研究的材料,並於會前3天送區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凡內容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應在會前與相關的部門(單位)進行主動銜接和協商。經協商意見不一致的,有關部門應將分歧意見如實報告區政府辦公室,然後由區長或分管區長、區長助理或者是受委托的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組織召開協調會,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不得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向區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四十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區長或受區長委托的常務副區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區長審定。

  第四十一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視情邀請區人大、區政協領導和區法院、檢察院、人武部、各群團組織負責人參加。

  第四十二條 凡會議決定的事項,有關部門、街道、鄉鎮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要及時向區政府辦公室報告。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召開的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四條 各街道、鄉鎮、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區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必須一事一報,部門間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四十五條 各街道、鄉鎮、各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政府領導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發布的決定,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區長簽署或簽發。

  第四十七條 以區政府名義發文的,由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及主任審核簽字後,送分管副區長或區長簽發;遇有分工交叉的問題,分別送各分管副區長會簽;凡屬意見分歧較多、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文件,在分管副區長審簽後,送區長簽發;向上級報送的請示、報告由區長簽發;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核報區長簽發。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四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區政府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風紀律

  第五十條 區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區政府通過舉辦理論學習會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第五十一條 區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吃請,不收禮。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區委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區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條 副區長、區長助理離區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區長,由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區外出,應事先報告區政府分管區長,並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五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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