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案件,可用电话、信函或来访举报,也可以通过网上举报。
二、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 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三、举报注意事项:
1. 写清、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地址等。举报事实应力求真实详尽(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结果等)。
2. 举报可采取署名或不署名的方式,提倡属实名举报。
3. 举报人应注意必要的自我保护,对所举报的内容应严格保密,遇有打击报复等情况应及时向纪检监督机关反映,举报人不宜将同一内容的材料多处报送。
4. 对构成犯罪违法案件可直接向纪检机关举报。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1. 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将严格保密。
3. 纪检监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给予重奖。
五、投诉指南:
1. 控告、检举、揭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2. 控告、检举、揭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由监察机关处理。
3. 因离婚、收养、继承、房屋、债务、宅基地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4. 因各类合同、协议,如货物运输、财产租赁、借款、保险等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5. 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重婚、虐待等,由人民法院处理。
6. 盗窃、诈骗、交通肇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
7. 假冒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8. 偷税、漏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违反税收法规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9. 职工因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保福利、劳动就业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10. 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等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六、来访须知:
1、来访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保持接待室环境的安静、清洁,遵守接待室规章制度。
2、来访人员要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令。不强词夺理,不无理取闹,要听从工作人员的规劝,要如实反映问题,如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要负法律责任。
3、对来访问题已处理完毕的,来访者应自觉离去。如经教育仍不离去的,由信访部门与公安部门联系,强行遣送。
4、来访者如有无理取闹,强占办公室,妨碍机关工作秩序,毁坏公物,殴打工作人员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受理及反馈时间:
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意见,情况复杂的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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