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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5年5月13日,本机关收到嘉兴市秀洲区教育体育局移送函称:2025年4月26日,秀洲区教育体育局在检查中发现嘉兴市某科技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某商务楼中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2025年5月21日,本机关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审批于2025年3月至4月期间,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初一数学与初二科学,共招收18名学生。2025年6月30日,秀洲区教育体育局向社会公告,截至公告结束之日,未收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上述案件提出的异议或其他线索。2025年7月10日,秀洲区教育体育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已经改正。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5000余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综合执法提醒:
举办任何形式的教育机构(包括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办学许可或核准,任何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培训的行为均属违法。对于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教育关乎国计民生,办学资质是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的基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恪守法律底线,尊重教育规律,依法依规办学,共同守护教育公平与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