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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城事】执法有温度 营商有保障:未批建取水设施,积极补证获“不予处罚”
--某建筑公司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案

发布日期: 2025- 08- 01 14: 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21日,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一工程项目东侧河道内架设一处取水设施。经查,该设施由某建筑公司架设,该公司未能提供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相关取水许可文件。本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开始架设该取水设施,计划抽取河水用于喷淋抑尘。至被发现时,该取水设施尚未开始实际取水作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或拆除取水设施。随后当事人按要求办理并取得相应取水许可。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存在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轻微:取水设施建成后尚未实际取水,未造成水资源实际消耗或不良后果;(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积极配合并主动补办了合法的取水许可手续,消除了违法状态;(三)无同类型违法记录:在本年度内无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记录。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裁量规定(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自行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的,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执法提醒: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获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前,严禁擅自开工建设任何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降尘、养护等“临时”用水需求,同样是取用水行为,必须纳入依法取水的管理范畴。企业切莫抱有“临时用一点水没关系”“等被发现了再补办”等侥幸心理。

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引以为戒,主动学习遵守水法律法规,在项目实施前务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旦因疏忽发生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争取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若心存侥幸或拒不整改,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