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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5-224132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7-23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25〕15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FXZD01-202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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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7-23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25〕15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7- 23 09: 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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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十届区政府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22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

(一)为加强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21〕14号)精神,结合《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24〕27号)实施情况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秀湖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

(三)秀湖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四)秀湖基金的规模为25亿元,其中专项用于科创人才领域基金的规模为1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预算直接出资或安排资金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

(五)秀湖基金的宗旨是聚焦重点行业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全区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

 

二、组织架构

(六)秀湖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三个层次,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运作。

(七)管委会由区担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工业副区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商局、区招商中心、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管委会:为秀湖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审定秀湖基金的投资原则,确定秀湖基金的资金筹集、年度预算及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以专题会议形式协调和决策投资项目的立项、投资方案、投后管理、退出等事项。

2.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协调秀湖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子基金、直投项目运作情况,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区政府办:协助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开展有关工作

4.区发改局:负责秀湖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和产业政策合规性审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秀湖基金产业投资方向。

5.区财政局:筹集落实秀湖基金出资资金,对秀湖基金运作进行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6.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基金公司设立的备案监督。

7.区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项目投资方案;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协助开展项目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等工作

(八)根据管委会授权,由浙江嘉兴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出资设立嘉兴市秀湖创业创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由嘉兴市秀洲区科创人才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才领域基金组建,并在该基金层面代行管委会相关职责。

(九)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法人机构负责组建或委托,负责秀湖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三、投资原则和要求

(十)秀湖基金主要投向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并根据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秀湖基金不得投资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十一)秀湖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

采用直接投资、定向基金模式,秀湖基金原则上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含),出资占比不超过被投项目总股权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采用非定向基金模式,秀湖基金原则上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含)。非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秀湖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对一个项目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非定向基金规模总额的20%。

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确需延长的,须经管委会审议通过。

(十二)秀湖基金合作设立的各类基金,原则上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有关资质条件按照私募基金行业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十三)秀湖基金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或国产替代项目,参股境外资本基金以及科创人才领域基金,其出资比例等可不受本办法限制,但须报管委会审议通过。

(十四)秀湖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投资发生时,被投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

8.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五)参股基金一般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四、投资程序

(十六)秀湖基金的投资意向主要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主体结合政策目标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基金管理公司也可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进行市场化征集或自行挖掘。

(十七)由投资意向主体形成立项意见,提交管委会进行立项。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立项结果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工作,形成投资建议书。

(十八)根据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属性,组建相应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外部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秀洲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通报。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通过后的投资方案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

(十九)秀湖基金投资资金出资安排应在投资协议中载明,可以一次或分期到位,每次出资原则上不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

 

五、投资退出

(二十)秀湖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或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期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实施退出。退出方式主要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

(二十一)秀湖基金参股的各类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选择提前退出:

1.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超过1年,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协议)的

2.相关章程(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3.子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未按章程(协议)约定进行投资投资不符合本办法及政策导向的;

5.发现其他危及秀湖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情形的。

(二十二)秀湖基金投资退出应当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章程(协议)没有约定的,应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基金管理公司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六、收益和费用管理

(二十三)秀湖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秀湖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实际投资金额1%的比例由基金公司按年支付。

(二十五)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审计费、开户费、工本费等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支出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

 

七、监督管理

(二十六)管委会办公室应健全管委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七)区财政局会同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对秀湖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地发挥秀湖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二十八)基金公司出资人要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加强对秀湖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二十九)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汇总、筛选、研判、报批、投资、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秀湖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三十)秀湖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投资协议约定处理,且秀湖基金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1.限期整改;

2.在秀洲区政府门户等相关网站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秀湖基金停止与其合作,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

3.造成秀湖基金损失的,根据投资协议约定要求赔偿损失。

(三十一)对于秀湖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基金公司及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八、报告制度

(三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于行业规定的年报出具截止日前获取《基金年度管理报告》和《基金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并向管委会通报

(三十三)秀湖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陷入难以扭转的困境等重大风险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管委会审议决策。

 

九、附则

(三十四)本基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与省、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省、市产业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十五)本办法自2025年822日起施行,原《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24〕27号)、《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秀洲政办发〔202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附件

 

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秀湖基金”)决策程序科学、规范和高效,制订本议事规则。

(二)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通过全体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1.管委会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审定秀湖基金的投资原则,确定秀湖基金的资金筹集、年度预算及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并定期听取秀湖基金运作情况

2.管委会专题会议。由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工业副区长,下同)召集,按照议题内容,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主要协调和决策投资项目的立项、投资方案、投后管理、退出等事项以及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需要由管委会审议或者向管委会通报的其他事项。

 

二、一般事项

管委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管委会主任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经管委会办公室收集审核后交管委会副主任确定,并同时确定参会成员。

区政府办负责会议的通知,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参会成员发出会议通知,并附会议材料。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纪要的起草。

管委会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对议题事项逐个汇报,会议采用末尾表态的形式进行审议;管委会专题会议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各议题提出单位对议题事项进行汇报,会议采用末尾表态的形式进行审议。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呈管委会副主任、主任签批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归档。

 

三、投资审核事项

涉及投资审核事项的,组建相应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也可委托副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外部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可视情邀请被投资项目的单位代表、项目管理团队参加。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组建顾问委员会,为专精化的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

审核投资项目时,应当安排项目尽调人员就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并在此基础上由各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

(十)审核投资项目时,必须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参加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不参与投票,但对投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十涉及关联交易的,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证实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该投资事项的表决无效。

(十审核投资项目时,若认为该项目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可以决定暂不进行表决,待补充完成后再次召集会议进行表决。表决未通过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新上报审核。

(十投资审核事项应形成会议表决决议,并由全体投票委员签字确认,表决通过后应在秀洲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并在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通报。

(十表决通过的时效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完成投资前,项目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调整或公开途径披露重大风险的,应重新审核表决。

   15关于印发《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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