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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80000/2025-223289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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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06 |
文号: | 来源: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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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06 |
文号: | |
来源: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嘉兴市众达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何强于2025年3月24日向我局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号码:52242619********31)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嘉兴市众达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从事新厂热转移岗位接触“甲醇、异丁醇”。2023年9月18日车间内一个排气扇发生故障,2023年9月20日起出现呼吸困难、四肢发麻、视力下降等症状。2025年1月17日经嘉兴市第一医院鉴定为:职业性急性重度甲醇中毒。我局在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法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嘉秀工决〔2025〕00757)将何强所患职业病伤害认定为工伤。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嘉秀工决〔2025〕00757)。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附件:《认定工伤决定书》(嘉秀工决[2025]00757).pdf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