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
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1 | 330233002000 | 未按规定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反《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 2.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330233001000 | 未按规定确定体育赛事裁判员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确定的裁判员等级不符合赛事要求,违法行为轻微; 2.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330233004000 | 未依法公布体育赛事基本信息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330233003000 | 未依法使用体育赛事名称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330233014000 |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年度内首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 2.危害后果轻微; 3.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6 | 330233017000 | 违法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年度内首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 2.危害后果轻微; 3.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7 | 330233027000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当场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330233031000 | 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未制定运行安全方案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 第二十二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热气球(不含系留式气球)、水上滑板、滑翔伞、射箭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经营规范制定相应的运行安全方案,明确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暂停营业的情形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未制定相应的运行安全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