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区查处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知如下:
1.嘉兴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根据相关线索,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对嘉兴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2月5日、2月24日、3月18日对浙F****9、浙F****7、浙F****1等3辆柴油机动车进行环保检验时,在车辆尾气排放明显冒黑烟的情况下,仍然出具检测合格的检测结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有关技术要求。该公司存在未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嘉兴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处没收人民币****元整的违法所得。
2.嘉兴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和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案。2025年2月14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氧化车间氧化池内为硫酸、磷酸与水的混合物(硫酸、磷酸的总浓度约25%),该公司未对氧化池(根据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定义为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氧化车间内四个氧化池自南向北连续分布,氧化车间现场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涉及1处。经调查,嘉兴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和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3.浙江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2025年3月26日,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浙江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现查明,该企业提供的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施工人为徐某,动火种类为电焊、电钻,批准人为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李某,执法人员根据其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当场查询,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2025年2月13日,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徐某对两台注塑机(A1,B6)进行基础钢架补充焊接。经调查,浙江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4.叶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案。2025年2月18日,嘉兴国家高新区(高照街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查明,2021年起因生产需要,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数控机床加装活塞镗床机械手(型号:HS-Q-218/219)用于送料,该企业负责人叶某并未同步组织重新制定相应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车间设备操作规程未按实际修订。经调查,叶某作为三和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叶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5.吴江某涂层厂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5年2月27日,根据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移交线索,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隶属于新塍镇某村管辖的仓库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时该仓库内现场存放有不明液体吨桶共计10桶(4个满桶,6个半桶,共7.5675吨)。现查明,2025年1月中旬开始吴江某涂层厂购买均为半桶装的织物涂层胶,分2次将10个吨桶送至该仓库,并对其中4个吨桶进行加水处理,未对6个半桶进行处理直接存放于该仓库;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6个半桶内的不明液体均为易燃液体(类别2)共计3.395吨,属于危险物品;但该仓库的顶板和隔板是泡沫夹芯板,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1.3和3.2.1条、第8.3.3条、《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第6.1.10条等规定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经调查,吴江某涂层厂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吴江某涂层厂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6.许某,嘉兴市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案。2025年3月25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应急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某油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润滑脂生产车间(丙类,建筑面积276平方米)东北侧设置了出口,现场设有安全出口指示标识及应急照明灯,但该出口需经过导热油锅炉房后再通室外,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2条规定的紧急疏散要求。2025年3月25日,该企业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调查,嘉兴市某油脂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许某作为嘉兴市某油脂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许某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嘉兴市某油脂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