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区查处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知如下:
1.嘉兴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根据相关线索,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对嘉兴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5月27日、11月20日对苏****3、浙F****9、浙F****G等3辆柴油机动车进行环保检验时,在车辆尾气排放明显冒黑烟的情况下,仍然出具检测合格的检测结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有关技术要求。该公司存在未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嘉兴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处没收人民币****元整的违法所得。
2.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2025年2月13日,嘉兴国家高新区(高照街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查明,在对新入职的冲压工王某(劳务派遣人员)未完成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2025年2月12日起便让其独立上岗作业。经调查,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3.奉某(嘉兴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案。2025年2月14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现查明,氧化车间氧化池内为硫酸、磷酸与水的混合物(硫酸、磷酸的总浓度约25%),该公司未对氧化池(根据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定义为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氧化车间内四个氧化池自南向北连续分布,氧化车间现场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涉及1处。经调查,奉某(嘉兴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存在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奉某(嘉兴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4.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2024年11月27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应急执法人员在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一楼普通仓库存放组合聚醚多元醇满桶57桶(900kg/桶)共51.3吨、玛蹄脂满桶312桶(20kg/桶)共 6.24吨、异氰酸酯满桶2桶(250kg/桶)共0.5吨,现场同时存放有已发泡后成品聚氨酯约20立方。当日执法人员对组合聚醚多元醇、玛蹄脂、异氰酸酯分别抽样取证并将相关样品送检检测。2024年12月6日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检测认定,组合聚醚多元醇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序号为2828。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鉴定(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该公司提供了组合聚醚多元醇、玛蹄脂、异氰酸酯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同时确认了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检测认定结果及组合聚醚多元醇未存放 在专用仓库等事实。经调查,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5.李某(嘉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5年2月27日,嘉兴国家高新区(高照街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调查,李某作为嘉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某(嘉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6.嘉兴某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案。2025年3月28日上午,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秀洲区新塍镇的嘉兴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查明,该公司于2016年向嘉兴某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叉车,该叉车最近检验到期日期为2025年3月,当事人于3月14日提交了检验申请,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于2025年3月25日进行了检验,并口头告知检验不合格,3月26日当事人收到涉案叉车编号为N****6的不合格报告,本局执法人员于3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检验不合格叉车由陆某正在操作使用。经调查,嘉兴某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