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5月30日凌晨,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王江泾镇某河道巡查时,现场查获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经查,当事人王某在该河道内,驾驶船只,利用抄网、竹竿等工具,采用头灯直射、船桨拍打等方法进行狩猎,共非法猎捕鸟类31只(均已死亡)、蛇10条(活体)、青蛙22只(活体)。案涉动物已于当日移交嘉兴市秀洲区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救护站处理。
经浙江省林科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31只鸟类及10条蛇均属于列入国家“三有名录”和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经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秀洲分局核算,上述涉案野生动物总价值达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猎捕野生动物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近日,秀洲区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综合执法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请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捕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