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现转发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浙卫发〔2023〕23 号),我区将按照省卫生健康委要求落实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工作。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pdf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