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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智等地块房屋征收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23〕56号)等有关规定,经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张伟智等地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为了配合秀洲区庙头村桥危桥改造工程,打通秀洲区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重要通道,缓解中心城区东西向交通拥堵状况,以及保障中心城区城北区域公园绿地及供电设施建设。
二、征收项目名称:张伟智等地块房屋征收。
三、征收范围:东至华云路,南至云海路,西至郎中桥港,北至嘉兴顺泰模具有限公司,详见附件1(张伟智等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示意图)。
四、征收部门: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北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张伟智等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60日内。
八、搬迁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90日内。
九、现场办公点:嘉兴市东升西路1号嘉北街道办事处一楼110会议室。
十、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张伟智等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示意图
2.张伟智等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张伟智等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示意图
附件2
张伟智等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拟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公共事业需要。
二、征收范围
东至 华云路 南至 云海路
西至 郎中桥港 北至 嘉兴顺泰模具有限公司
(具体详见房屋征收区域图)
三、实施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90日内
四、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北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人: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23〕5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一致。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2.被征收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征收部门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或抽签的随机方式从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少数服从多数或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3.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10日,公示期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征收工业、仓储房屋
1.可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被征收工业、仓储房屋可调换为商业、办公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商业、办公,以与被征收房屋价值接近或面积接近为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工业、仓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的标准应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0%计算,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200元。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3.搬迁补偿。征收工业、仓储房屋的搬迁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相关费用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
4.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征收商业、办公房屋
1.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2.可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以上靠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原则,选择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商业、办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的标准应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算,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4.搬迁补偿。按每户1500元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搬迁费仅包括搬家所产生的搬运费用,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由评估机构按实评估确定。
5.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上述未提及的均按《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23〕56号)执行。
九、安置房源和选房原则、选房办法
(一)安置房源
1.现房,阳光南区26S1~26S6、27S1~27S5、28S1~28S2、28S4商业用房。(具体房源信息以实际公布为准)
2.房源公布
产权调换房屋具体清单、具体信息及评估价格另行公布。
(二)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按照“公布房源、早签先选”的原则选择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与被征收房屋价值接近或面积接近为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选房办法
1.选房地点
征收项目办公点(嘉兴市东升西路1号嘉北街道办事处一楼110会议室)。
2.选房期限
签约期内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十日起。
3.当日选房并签约
(1)确定选房顺序和选定具体房屋。被征收人在选房期限内,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受托人凭身份证、有效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在征收项目办公点登记并领取当日选房顺序号,号码当日有效。若当日同一时间段有2户及以上被征收人同时登记并领号且无法自行协商选房顺序的,由工作人员安排现场摸签的方式确定当日选房顺序。每一户被征收人在确定选房顺序后120分钟内选定房屋。
(2)签约。被征收人根据当日领取的选房顺序号依次在公布的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中选定房屋并签约,若被征收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选定房屋或在选定房屋后30分钟内不签约的,则其选房顺序号和选定意见作废,可由下一户被征收人选择。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不一致或权证遗失的,在签约前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补证等相关手续。
(三)被征收人在交付被征收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四)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时,应提交所涉及房屋相关权属证明的原件。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原产权人已亡故等所有权不明确情形的,相关权利人通过继承公证、人民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确定新的房屋产权人后签订征收协议。相关权利人未能或拒绝办理继承公证、人民调解或诉讼等导致无法确定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导致未能及时签约、选房的责任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七)被征收房屋存在房屋权属特殊情形的(如: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形、经济适用房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自行涤除房屋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相关权利人应在约定时间内自行或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完成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注销手续。
(九)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缴纳义务人依法缴纳。
(十)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一)为保证本次征收的公开、公平、公正,被征收人可以凭登记的手机号码(或身份证号)注册登录嘉兴市区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111.1.29.152:26000/),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