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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嘉秀市监处罚【2025】83号 | 嘉兴市秀洲州区王店秀玲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未明码标价案 |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秀玲超市 | 当事人从2025年1月开始,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兴乐路370号未标明价格经营预包装食品,于2025年03月25日被本局查获。 | 当事人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2日 |
嘉秀市监处罚【2025】92号 | 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未明码标价案 | 张某某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2025年3月5号开始,在高照街道龙盛.右岸名邸221号未标明价格经营青椒白菜毛豆,于2025年03月28日被本局查获。 | 当事人售卖水果蔬菜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