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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4-219218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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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新塍镇 | 生成日期: | 2024-09-30 |
文号: | 新政〔2024〕81号 | 来源: | 新塍镇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秀洲新政〔2024〕81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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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新塍镇 |
生成日期: | 2024-09-30 |
文号: | 新政〔2024〕81号 |
来源: | 新塍镇 |
各行政村、相关部门:
《新塍镇房屋征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新塍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新塍镇房屋征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满足安置对象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缓解安置对象在拆迁周期内的居住困难,优化住房资产配置,提升居住生活品质,完善我镇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鼓励实施公寓式安置的意见》《嘉兴市秀洲区土地综合整治共同富裕示范区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5)》《嘉兴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嘉兴市秀洲区房屋征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秀洲政办发〔2024〕19号)等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房票定义
本细则所称房票,是指在新塍镇人民政府征迁房屋后,开具给被征迁人(被征收人、被搬迁人,简称被征迁人)用于购买一手新建商品房(具体楼盘另行发文指定)的记名凭证,是被征迁人利用征迁货币补偿资金,通过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来解决安置房的安置方式。房票安置是货币安置方式的补充,需符合货币安置的政策条件。被征迁人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部分或全部放弃安置面积选择房票购房。选择部分房票安置的被征迁户须考虑剩余可安置面积的选房配比要求,后期安置房选房配比时如发现剩余面积不足整套安置面积时,选房后多余面积只能作为货币安置结算补偿。
二、房票所代表的价值
房票所代表的价值由货币安置金额及房票奖励组成。本细则确定的货币安置价格按新塍镇现行政策结算。拆迁货币安置价格:人口标准安置面积放弃安置的按每平方米7200元结算,超过人口安置面积放弃安置的合法面积按每平方米6200元结算。被拆迁户在享受货币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弃面积总价20%的奖励;搬迁货币安置价格:按合法安置面积6200元/平方米结算。被搬迁户在享受货币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弃面积总价20%的奖励。
房票奖励:(一)使用房票基础奖。被征迁户选择房票安置政策的,在原有的货币安置价格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弃房屋安置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房票记载放弃房屋安置面积)的奖励。
(二)跨行政区域奖。根据《嘉兴市秀洲区房屋征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秀洲政办发〔2024〕1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征迁安置在运河湾新城规划范围外的被征迁人购买运河湾新城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改善居住条件。按其放弃房屋安置的面积计算,由运河湾新城区域房源所在地属地主体给予每平方米600元(房票记载放弃房屋安置面积及相应使用额度内)的奖励。
(三)限期使用奖。选择跨行政区域购买新建商品房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额外奖励,奖励资金由新塍镇人民政府先行支付,由房源所在地受益主体承担。
1.在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未安置(未选房分配到位)的,按原征迁项目安置办法执行,其房票安置的奖励可执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在3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5万元;在6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2万元;在一年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1万元。
2.在本细则施行后,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选择房票安置的,在3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5万元;在6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2万元;在一年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1万元。
三、房票样式
房票样式统一制定,房票应当记载房票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房票记载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指定使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出具日期等内容。
四、房票确认开具
被征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后,由被征迁人申请确认并开具房票。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
五、房票使用
(一)使用房票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与房票记载人一致,房票已指定使用人的,买受人应为房票指定使用人。
(二)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超出房票所代表的价值的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四)房票所代表的价值仅作为购房首付款使用。
六、房票指定
房票记载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当在房票开具起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指定使用人由被征迁人指定,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需指定房票使用人的,由被征迁人(原房票记载人)与被指定使用人到新塍镇人民政府共同办理指定手续,但房票开具日期不得变更。私下指定房票使用人的,无效。指定使用人后,被征迁人另行购房的不再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七、房票结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和销售发票等,每月与新塍镇人民政府结算一次。新塍镇人民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结清应付款项期限以协议约定为准,全部款项应当拨付至相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
(二)房票奖励(使用房票基础奖、跨行政区域奖、限期使用奖)由新塍镇人民政府统一支付,跨行政区域奖、限期使用奖由新塍镇人民政府与房源所在地进行内部结算。
(三)房票记载人与指定使用人自行协商并结算房票的指定价值。
(四)房票在使用后有剩余金额的,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购房后向新塍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新塍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无息结算支付。剩余金额一般应不高于房票总价值的20%。
(五)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房后,征迁安置过渡费按原标准计算,发放期限至在收到所购商品房正式交房通知后四个月,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房票安置的操作程序
(一)新塍镇人民政府与被征迁人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核定房票安置金额,签订房票安置协议。
(二)新塍镇人民政府向被征迁人开具房票。
(三)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持房票购买商品住宅楼盘目录库中的房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票结算规定,与新塍镇人民政府办理房票结算和兑现相关业务,新塍镇人民政府收回房票。
九、房票使用监管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因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新塍镇人民政府退回相应房票所代表的价值,合同解除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商品房买卖双方自行结算。新塍镇人民政府收到退回房票所代表的价值之日起重新向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开具房票,并载明原房票开具日期,限期使用奖励期限按原房票开具日期起算。
十、房源范围
房源类型为在秀洲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可供房票购买的商品住宅楼盘目录库由区住建局在实施范围内公布并及时更新。由区房协牵头组织形成线上、线下两个房产交易市场,集中展示、推介相关房源。
十一、政策保障
(一)税收优惠政策。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买本细则所列各类房源的,视为货币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等有关规定,可享受税费优惠。
(二)公积金支持政策。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迁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优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
(三)教育保障政策。被征迁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且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可以在保留原户籍的基础上,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区的学位情况及相关规定统筹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
(四)个人信贷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力度,对使用房票的购房人给予最优惠的贷款利率;进一步落实好降低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等政策措施。
指定使用人不享受本条第(一)、(二)、(三)三款规定的房票政策保障。
十二、其他事项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自行承担。
严禁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他人虚构事实,非法合谋套现房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一年期满后的有关奖励办法,将视情况另行明确。
新塍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