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兴市豪峰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案。2024年1月11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嘉兴市豪峰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嘉兴市豪峰纺织有限公司厂区北侧设置污水过滤池,经现场测量,长2米,宽1米,深度1.7米,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属有限空间场所,污水池现场未设置有限空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见风险告知牌。经调查,嘉嘉兴市豪峰纺织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豪峰纺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2.嘉兴市大名色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4年1月11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大名色浆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现查明,新塍镇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办公室于2023年11月15日向嘉兴市大名色浆有限公司出具了《新塍镇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办公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对存在的“1.升降机警示标志缺失;2.调浆区(色粉投料车间)开关盒盖板缺失;3.插座接地保护缺失”等12个隐患问题进行整改,但直至本次检查时,该公司已整改隐患9个,仍存在3个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未整改的情况。厂房南门口西侧升降机旁未见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生产车间东北侧电箱箱门边上插座接地保护缺失的行为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1.3条的有关规定;调浆区(色粉投料车间)开关盒盖板缺失的行为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4.1.4(3)7)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3条的有关规定。该企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上述一般事故隐患。经调查,嘉兴市大名色浆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大名色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沈某亮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沈某亮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美格尔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4年1月15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嘉兴市美格尔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现查明,该公司有焊工5名(莫某良等),其中莫某良、舒某华当日正在公司西车间从事电焊作业,舒某华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未按时复审且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未查到相关信息,唐某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已于2022年7月底过期但他于2023年在该公司有从事过电焊作业。公司西车间北侧设有仓库,存放有危险化学品第三类易燃液体天女油漆大桶4桶(13kg/桶)、天女油漆小桶5桶(2.5kg/桶)、松香水5桶(6kg/桶)等化学品,未采取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机械通风连锁装置、静电消除装置的安全措施,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2.1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9.3.1和《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11.3.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经调查,嘉兴市美格尔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美格尔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的行政处罚。
4.嘉兴东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案。2024年1月18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嘉兴东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现查明,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情况,且当日该公司正在从事生产活动(制作机械零部件)。经调查,嘉兴东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东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的行政处罚。万某东作为嘉兴东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万某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5.王某某(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禾悦纺织品经营部经营者)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4年1月10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禾悦纺织品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现查明,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禾悦纺织品经营部从2020年左右开始,将标注为浙F50799的红色重型货车改装为加油车,内置圆柱形油罐,为标注“苏州泰日设备制造”字样,车内配套安装有流量计、加油枪头、油罐附属设备,用于储存柴油自用。自2023年1月1日起,柴油被列入危化品,2024年1月10日,执法检查时,油罐内仍存有危险品柴油600公斤。经调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禾悦纺织品经营部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王某某(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禾悦纺织品经营部经营者)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6.嘉兴市劲美织造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作业审批人批准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案。2024年3月14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劲美织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嘉兴市劲美织造股份有限公司厂区东北角设置污水处理池,属于有限空间场所。2024年1月底企业自行对有限空间污水处理池进行清理,没有作业审批记录;未按照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通风设备、全身式安全带、气体检测仪。现场配备的气体检测仪为单一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非复合式),不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16》5.1.1和5.2的有关规定。经调查,嘉兴市劲美织造有限公司存在未经作业审批人批准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嘉兴市劲美织造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6起典型案例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体现了我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各镇(街道)、嘉兴国家高新区(高照街道)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主动适应,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依法治安、严管严查的执法意识,进一步深化、细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