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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 06- 03 15: 46 信息来源: 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嘉秀市监处罚【2024】100号 | 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彩珍花圈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未明码标价案 | 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彩珍花圈店 | 当事人从开店起开始,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新乐路393号未标明价格经营寿衣冥币,于2024年05月14日被本局查获。 | 商品未标示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22 |
嘉秀市监处罚【2024】89号 | 嘉兴市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未明码标价案 | 嘉兴市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当事人从2023年4月开始,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太平桥村姚家浜(外)38号厂房一层未标明价格经营更换尿素滤芯、转向灯,销售尿素滤清器芯总成,于2024年04月26日被本局查获。 | 未对更换尿素滤芯、转向灯服务,销售尿素滤清器芯总成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3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