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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秀洲区2024年度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4- 03- 19 16: 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秀洲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区查处的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嘉兴市嘀哒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3年9月23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嘀哒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浙FP820蓝色厢式货车厢内,有一自制方型铁皮油箱,油箱内存放有2.8吨柴油,车厢内还有流量表、加注油管、枪头等相关设施,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安全评价报告等材料。经调查,嘉兴市嘀哒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嘀哒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嘉兴市佳良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2023年10月23日,洪合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佳良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嘉兴市佳良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3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调查,嘉兴市佳良塑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佳良塑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志华机械有限公司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案。2023年11月2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应急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志华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了2家承租单位,既未与两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另,车间内有焊接机两台,经与总经理及安全管理员确认公司有一名焊接作业人员存在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焊接作业的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存在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志华机械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王某华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嘉兴市翰晶照明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案。2023年11月2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应急执法人员在嘉兴市翰晶照明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南门出口及紧急疏散通道被占用堆物堵塞。经调查,该公司存在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翰晶照明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嘉兴市秀洲区永华织造厂出口未设有明显标志案。2023年11月13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执法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永华织造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织造厂朝南西侧出口未设置应急照明、安全警示标志。经调查,该织造厂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对西侧安全出口的管理存在疏漏,该安全出口未设置相关安全标识,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未设有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秀洲区永华织造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汝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汝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浙江庆裕食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3年11月16日,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庆裕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油车港检查人员于2023年7月31日开具的《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中提到的“燃气蒸箱处使用非防爆插座”问题,该公司至2023年11月16日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执法人员检查当天仍未整改。燃气蒸箱处使用非防爆插座不符合《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经调查,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庆裕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