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月17日,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洪合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秀洲区洪合镇圣堂浜东方天地港东侧时发现,甲、乙、丙三家公司合计有12辆绿色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和倾倒。经现场确认,三家公司均无法提供相关的许可核准文件。
经查实,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甲乙两家公司与中间人王某串联,将丁公司的建筑垃圾擅自倾倒在洪合镇圣堂浜东方天地港东侧地块。丙公司与中间人陆某串联,将南湖区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至洪合镇圣堂浜东方天地港东侧地块进行倾倒。另查明,丁公司与丙公司分别为经开区与南湖区工地的承运单位。甲乙丙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丁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甲乙公司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和陆某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甲公司罚款345000元、乙公司罚款175000元、丙公司罚款100000元、丁公司罚款60000元,王某罚款20000元、陆某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执法提醒:
这个系列案是行政处罚全链条贯通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中,区综合执法局全方位全链条厘清违法责任,将处罚对象覆盖至出土工地、运输单位、提供条件三方,涉及处罚金额达70余万元,真正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批、震慑一片”。
建筑垃圾违法倾倒,不仅污染生态环境,加剧土地与建设资源紧张,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对此,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保持对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类案件的高压打击态势:一方面与毗邻城市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做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致力从源头上整治跨界违法倾倒行为;另一方面与公安、生态环境及镇街等多部门联合执法,设立关卡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