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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发布日期: 2024- 02- 07 09: 55 信息来源: 嘉兴国家高新区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合法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中国秀洲”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查阅点,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目录查询秀洲高新区相关政府信息;

(二)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和微信公众号等作为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高新区各部门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因不报、漏报、瞒报、谎报公开信息或因公开信息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责任。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本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事项,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党委统一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个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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