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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4-216887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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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2-0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4〕5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FXZD01-2024-0003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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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2-0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4〕5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兴国家高新区(高照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秀洲区实际,制定《秀洲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最为重要位置,坚持源头预防,强化居住出租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出租房屋本质安全。
(二)坚持协同联动。坚持上下协同、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完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三)坚持综合治理。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和美丽秀洲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综合施策,筑牢安全管理防线。
(四)坚持群众参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积极引导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主动参与,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三、居住出租房屋安全要求
房屋具有合法性并取得相关凭证。相关凭证具体为: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之一。
(一)建筑结构安全
1.结构安全鉴定不得为C级和D级。
2.房屋主体未出现结构质量问题,且房屋未出现整体倾斜。
3.砌体结构承重墙或柱表面未出现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
4.墙柱未出现因偏心受压而产生的水平裂缝。
5.墙柱未出现因刚度不足引起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
6.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未出现开裂,且房屋未出现整体倾斜。
7.混凝土粱、板主筋混凝土保护层未出现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等现象。
8.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含车库)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9.应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消防安全
1.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使用不燃材料完全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3.居住部分外窗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设置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4.禁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
5.禁止明火未集中使用或未与其他部分进行有效分隔。
6.使用合格燃气灶具、使用不锈钢板波纹管及过流切断减压阀,使用环境通风。
(三)治安安全
1.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于自租赁关系建立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公安机关或物业服务单位报送租赁和终止租赁信息,并告知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出租人应当做好督促工作。
2.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出租人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出租人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流程
(一)分类管理。根据居住出租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情况,镇(街道)会同村(社区)将辖区出租房确定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本办法生效前已经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经检查审核后,无安全隐患的评定为优秀等级,不定期上门开展安全指导,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调整等级。存在安全隐患的,根据隐患危害程度评定为良好等级或一般等级,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发放《安全隐患告知书》,明确隐患内容和整改要求。评定为一般等级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消除隐患,隐患消除后转为优秀等级管理,并对该房屋跟踪关注两个月,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防止隐患反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转为一般等级重点监管,并由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或依法处罚。后期检查人员应当严查严管,提高检查频次,防止违规出租。
本办法生效后新出租的居住房屋审核检查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未达标的不予星级评定。
(二)规范约定。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结构、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区住建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承诺书示范文本,供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参考使用。
(三)积分激励。建立出租房安全评分机制,根据出租房安全状况和出租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赋分,并与新居民子女入学积分挂钩。
(四)信息化管理。通过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系统,开展租前安全达标审核、分级管理、亮牌公示等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出租房安全实行信息化、过程化监管,并实现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五、三方责任
(一)房东责任。
按照“谁出租、谁主责,谁受益、谁主责”的原则,出租人是出租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居住出租房屋具备基本居住功能;
2.负责出租房屋及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确保符合结构、消防、治安等安全标准和要求;
3.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报送房屋出租信息;
4.指导并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和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5.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消除;
6.配合有关单位对居住出租房屋实施安全管理;
7.发现承租人在房屋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机关,并配合查处;
8.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等教育培训,并协助做好承租人的教育培训;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租客责任。
承租人是出租房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其使用范围内承担安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履行以下义务:
1.承租合法合规并符合安全条件的房源;
2.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人安全管理;
3.向出租人如实提供身份证明,配合出租人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还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出租房屋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途径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4.安全使用所居住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而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与消防安全;不违规使用明火、电气和燃气设施,不违规停放电动车和给电动车充电;
5.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6.配合有关单位对居住出租房屋的检查;
7.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8.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等教育培训;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社会参与。
业主委员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应当配合镇(街道)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引导居民制定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公约或者将相关内容纳入社区公约、村规民约、小区管理规约,对居住房屋出租实行自我管理。鼓励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机构化、规模化发展,开展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六、法律责任
1.出租危险房屋的,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由住建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处罚;
2.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具有执法权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3.未按规定将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的,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分别由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
4.违反《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涉及治安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
6.授权镇(街道)行政执法的,由镇(街道)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办法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
附件:秀洲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要求
附件
秀洲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要求
一、结构安全
1.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未出现裂缝,且房屋未出现整体倾斜。
2.砌体结构承重墙或柱表面未出现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
3.墙柱未出现因偏心受压而产生的水平裂缝。
4.墙柱未出现因刚度不足引起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
5.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未出现开裂,且房屋未出现整体倾斜。
6.混凝土粱、板主筋混凝土保护层未出现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等现象。
7.现浇板面周边未出现裂缝,板底未出现交叉裂缝。
二、消防安全
(一)平面布置
1.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3.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包括客厅、厨房、阳台等其他功能区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居室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不燃材料进行分隔,且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4.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以上(商品房、安置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以上。
(二)安全疏散
1.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商品房、安置房除外),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
①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
②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
③建筑层数为4层以上的出租房。
2.当建筑层数4层以上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出租房屋无法满足2部疏散楼梯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①位于地上第4层、5层的,任一户户门至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l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②位于地上第6层、7层的,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3.地上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疏散楼梯处每层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4.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公共部位不得堆放可燃物。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5.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充电。出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
6.自建房场院、内院、天井不得设置顶棚、雨棚等形成封闭空间。自建房用于居住出租的,原则上不得安装封闭式金属栅栏、广告牌、防盗网,若确需安装的,必须设置净高度不得小于1米、净宽度不得小于0.8米、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得大于1.2米的逃生窗口且能内外随时打开。居住房间的窗户不应朝向疏散楼梯间。
(三)消防设施
1.居住出租房屋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设置木楼梯的建筑,或者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2.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为每一承租户配置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报警哨和强光电筒等设施器材,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3kg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3.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l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l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4.居住人数较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30个床位以上的出租房屋有条件的应设置智能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电气线路
1.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2.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当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五)装修材料
居住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内部 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六)厨房安全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除单、多层建筑的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鼓励使用电磁炉,如确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条件并且由村(社区)现场指导。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严禁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严禁使用直排式或烟道未直排室外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用户应使用不锈钢波纹管(或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的燃气专用软管)。使用不可调式减压阀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不得改变其设定状态)。当设置集中式厨房时,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七)电动车充停场所安全
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所(以下简称充停场所),平面布置符合以下条件:
1.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充停区域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2.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与相邻建筑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的间距不应小于2米,与相邻建筑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当靠近建筑一面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不开设门、窗、洞口,顶棚为不燃材料或A级防火金属夹芯板材时,间距可以不限(与安全出口的间距除外);
3.充停场所的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应具备充满电或发生短路等安全故障时,自动切断供电的功能;
4.充停场所应按标准配备灭火器、视频监控、独立式感烟火 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灭火器应选用4kg以上的磷酸按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八)日常管理
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出租人将毗连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
3.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消除的,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①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②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③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④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
⑤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的充停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关于印发秀洲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FXZD01-2024-00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