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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江西车联实控人获刑7年

发布日期: 2024- 02- 01 17: 04 信息来源: 区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

由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三家被告主体帮跑腿公司、华川石化公司、车联网络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吸收公众存款4.34亿余元,数额巨大。具体为:上述三家公司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详情

被告单位帮跑腿公司的前身为江西车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4日注册成立,刘某某为实际控制人。2013年7月31日,车联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某,并任执行董事、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2017年2月20日更名为帮跑腿公司。2013年8月15日,刘某某与聂某、吴某共同出资成立江西车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车联集团公司的前身,刘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任执行董事、经理。2014年5月12日,江西车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注册成立被告单位车联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并任执行董事、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2015年8月26日,车联集团公司出资注册成立被告单位华川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实际控制人为刘某某,2017年1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某,并任执行董事、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自2012年12月起,刘某某为募集资金将车联服务公司做大,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以车联服务公司的名义用高额回报(半年至2年期,9.4折至8折不等)为诱饵,以发展会员、推销燃油代充值套餐的方式吸收社会有车族的资金,即会员购买了燃油代充值套餐,公司会一次性收取套餐资金,再分期按月充值到会员的中石油或中石化加油卡账户内。为此,车联服务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合作,发行了印有“江西车联”LOGO的银行卡进行宣传和推广,并招募近百名业务员在银行及加油站发放宣传单、上门推销或在加油站摆摊设点发展会员。2016年10月,车联服务公司以燃油代充值为主的业务因超经营范围被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大院分局行政处罚。为不影响车联集团公司的整体上市计划,刘某某决定停止车联服务公司的燃油代充值业务,并以华川石化公司的名义继续发展会员,推销燃油代充值套餐吸收资金。为此,车联服务公司的所有业务员改与华川石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发展会员,推销燃油代充值套餐业务,吸收的资金进入车联服务公司和华川石化公司账户内。经鉴定,车联服务公司从2012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会员购买燃油代充值套餐资金额达人民币3.38亿余元;华川石化公司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会员购买燃油代充值套餐资金额达人民币3723.4万余元。2016年9月1日,为募集资金将车联集团公司做大,刘某某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决定以车联网络公司的名义推出“养车宝”业务,以年化率16%的高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有车族的资金,经鉴定,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间,“养车宝”平台获得存款订单5950笔,金额达人民币5866.1万余元。2016年间,车联服务公司在江西南昌众多加油站、银行等网点进行预充值加油卡返现活动,吸收有车一族的资金。因刘某某决定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燃油代充值、员工工资发放、集团公司内关联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拆借等,致使资金链断裂,大量客户在“养车宝”平台申请退款,出现挤兑。2017年4月,100余名“养车宝”平台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与此同时,因燃油卡未按月划拨,1400余名燃油代充值套餐会员也向公安机关集中报案。经鉴定,截至立案前有10868人次会员购买燃油代充值套餐未全部划拨到位,套餐金额达人民币1.42亿余元,车联服务公司与华川石化公司实际到账资金额达人民币1.18亿余元,已划拨给客户的金额为人民币6613.8万余元,会员损失金额达人民币5224.8万余元。


案件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帮跑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西车联网络有限公司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罚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判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来源:每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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