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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90000/2024-220034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秀洲区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4-04-30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24〕19号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FXZD01-2024-0005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秀洲区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4-04-30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24〕19号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房屋征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11- 08 17: 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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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兴高新区(高照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房屋征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秀洲区房屋征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部署,适应我区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以市场化安置为主导,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导被征迁人优先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进一步积极引导人口、资源等要素向运河湾新城集聚,全面提升运河湾新城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鼓励实施公寓式安置的意见》《嘉兴市秀洲区土地综合整治共同富裕示范区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5)》《嘉兴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定义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在秀洲区范围内(不含塘汇、嘉北街道,下同)征迁实施单位(主体)征迁房屋后,由征迁实施单位开具给被征迁人(被征收人、被搬迁人,简称被征迁人)用于购买商品房的记名凭证。房票安置是被征迁人利用征迁货币补偿资金,通过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解决安置房的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

二、房票价值

房票价值由货币安置金额及房票奖励组成。货币安置金额、货币安置基准价、使用房票基础奖励由各主体根据征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自行确定。其他奖励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被征迁人购买的房源及购买时间确定。

三、房源范围

房源类型为在秀洲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可供房票购买的商品住宅楼盘目录库由区住建局在实施范围内公布并及时更新。由区房协牵头组织形成线上、线下两个房产交易市场,集中展示、推介相关房源。

四、房票奖励

(一)使用房票基础奖励。各主体已推行房票安置的,房票奖励标准仍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并优化完善相关内容;尚未推行房票安置的,结合本地征迁安置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房票具体政策,并确定使用房票基础奖励标准,使用房票基础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的10%。

(二)跨安置区域奖励。鼓励征迁安置在运河湾新城规划范围外的被征迁人购买运河湾新城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改善居住条件。按其放弃房屋安置的面积计算,由运河湾新城区域房源所在地属地主体给予每平方米600元(房票记载放弃房屋安置面积及相应使用额度内)的奖励。

(三)限期使用奖励。征迁安置在运河湾新城规划范围外的被征迁人选择购买运河湾新城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给予限期使用奖励,由房源所在地属地主体承担。

在本办法施行后,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选择房票安置的,在征迁实施单位开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5万元;6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2万元;一年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1万元。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未选定产权置换房屋的,可仍按原约定安置方式执行,也可另行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并适用本办法。

房票奖励均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在购房时直接作为购房款项结算。

五、房票样式

房票样式统一制定,房票应当记载房票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房票记载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指定使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开具日期等内容。

六、房票确认开具

被征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迁实施单位依据被征迁人申请确认并开具房票。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两个及以上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购房。

七、房票指定

房票记载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当在房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指定使用人由被征迁人指定,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需指定房票使用人的,由被征迁人(原房票记载人)与被指定使用人到房票开具单位共同办理指定手续,但房票开具日期不得变更。私下指定房票使用人的,无效。指定使用人后,被征迁人另行购房的不再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八、房票使用

(一)使用房票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与房票记载人一致,房票已指定使用人的,买受人应为房票指定使用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超出房票价值的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三)房票价值可以作为购房首付款使用。

九、房票结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和销售发票等,每月与征迁实施单位结算一次。征迁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应付款项,全部款项应当拨付至相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结清应付款项的期限在《嘉兴市秀洲区关于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另行明确。

(二)房票奖励(使用房票基础奖励、跨安置区域奖励、限期使用奖励)由征迁实施单位统一支付,跨安置区域奖励、限期使用奖励由征迁实施单位与房源所在地属地主体进行结算。

(三)房票在使用后有剩余金额的,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购房后向征迁单位提出申请,征迁实施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无息结算支付。剩余金额一般应不高于房票总价值的20%。

十、房票安置的操作程序

(一)征迁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核定房票安置金额,签订房票安置协议。

(二)征迁实施单位向被征迁人开具房票。

(三)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持房票购买商品住宅楼盘目录库中的房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票结算规定,与征迁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和兑现相关业务,征迁实施单位收回房票。

十一、房票使用监管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因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征迁实施单位退回相应房票价值,合同解除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商品房买卖双方自行结算。征迁实施单位收到退回房票价值之日起重新向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开具房票,并载明原房票开具日期,限期使用奖励期限按原房票开具日期起算。

十二、政策保障

(一)个人信贷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力度,对使用房票的购房人给予最优惠的贷款利率;进一步落实好降低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等政策措施。

(二)税收优惠政策。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办法所列各类房源的,视为货币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等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税费优惠。

(三)公积金支持政策。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迁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优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

(四)教育保障政策。被征迁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且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可以在保留原户籍的基础上,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区的学位情况及相关规定统筹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

指定使用人不享受本条第(二)、(三)、(四)三款规定的房票政策保障。

十三、其他事项

区征迁办牵头,会同区住建局、区资规分局负责全区房票安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源范围、政策解释等工作;征迁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迁实施项目的房票开具、兑付和结算等工作;区发改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自行承担。

严禁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他人虚构事实,非法合谋套现房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约谈、取消房票安置商品住宅楼盘目录库资格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6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一年。各镇、街道嘉兴高新区(高照街道)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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