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2024年度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区查处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嘉兴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4年6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企业未如实记录2024年26名新入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调查,嘉兴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的行政处罚。
2.陆某(嘉兴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4年6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陆某作为该公司负责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的情况。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调查,陆某(嘉兴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陆某(嘉兴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3.李某、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案。2024年7月9日,秀洲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兴业路269号1号楼二楼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电脑横机加工户赵某,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查明,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存在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李某作为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对该公司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李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4.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和其他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案。2024年4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企业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场所电气未防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泄漏警装置等行为,也未提供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相关评价材料。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调查,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其他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的行政处罚。
5.嘉兴市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2024年5月23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未开展4名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未采取措施消除生产车间二层平台边缘未按《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GB4053.3-2009》第4.1.1条规定设置防护栏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调查,嘉兴市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的行政处罚。
6.倪某(嘉兴市某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案。2024年6月3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倪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调查,倪某作为嘉兴市某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倪某(嘉兴市某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6起典型案例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体现了我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各镇(街道)、嘉兴国家高新区(高照街道)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主动适应,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依法治安、严管严查的执法意识,进一步深化、细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嘉兴市秀洲区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