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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2024年度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4- 10- 31 11: 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秀洲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区查处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2024年3月4日,秀洲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洪合镇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站反应的线索到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核实情况。现查明,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现有从业人员4人,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调查,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2.嘉兴某电器有限公司出口未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2024年6月25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兴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一层西北出口、北侧出口未设明显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一层东北出口应急指示灯破损且未安装应急照明灯,一层冲压设备未采用双手按钮或光电保护安全装置,皮带轮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AQ7001-2007《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5.1.3条、5.2.1条、5.2.3条和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1.2条、第6.1.6条等规定。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调查,嘉兴某电器有限公司存在出口未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电器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时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2024年6月13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正在进行设备安装的电焊动火作业,经现场核查,现场电焊动火作业人员焦某某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证,动火作业现场位于棉纺织车间内,同时存放有油漆等可燃物,该动火作业未落实作业单位内部审签许可相关手续。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调查,嘉兴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存在“危险作业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的行政处罚。

4.潘某、嘉兴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案。2024年4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王江泾镇开发区(新永联路301号,嘉兴市某有限公司内)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由嘉兴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并正在实施清淤的有限空间作业,作业现场未供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相关手续的行为。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调查,嘉兴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经审批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违法行为。潘某作为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和作业现场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潘某、嘉兴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潘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对嘉兴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5.沈某(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某经营者)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4年3月28日,秀洲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秀洲毛衫制造业科技园安全生产检查,在查看园区监控录像发现该园区31幢于2024年3月27日有登高、动火作业,并于当天联系当事人沈某(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某经营者)到现场核实情况。现查明,沈某(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沈某(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某经营者)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6.徐某(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4年3月4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洪合镇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站反应的线索到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核实情况。现查明,徐某作为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调查,徐某(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徐某(嘉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以上6起典型案例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体现了我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各镇(街道)、嘉兴国家高新区(高照街道)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主动适应,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依法治安、严管严查的执法意识,进一步深化、细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