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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JD050000/2024-219744 有效性:
发布单位: 王店镇 生成日期: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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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王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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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嘉兴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 10- 29 09: 11 浏览次数:

王店镇各参保单位: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牢民生底线,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情况,现就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对象

1.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

2.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1.截至2023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2.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

计算方式一:(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202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其中,2023年1月首次参保登记的企业,计算公式中的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2023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

二、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金融业企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7-2017)规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中门类代码为J(金融业),大类行业代码为66(货币金融服务)、67(资本市场服务)、68(保险业)、69(其他金融业)的企业。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3.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三、执行期限

截止到 2024 年12月31日。

四、申报方式

请通过“浙里办”APP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选择“法人登录”,搜索“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按参保辖区选择在线办理

五、上传材料

1、申请表,签字并盖章;

2、营业执照;

3、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单位缴费证明开具),2023年整年度,非每月清单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返还。

2.单位失业保险费未到账不超过1个月的,可以申请稳岗返还。

3.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指对应费款所属期在2023年1月至12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正常应缴、补缴、缴费基数调整等)。

4.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未反馈资金使用拨付情况的,须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5.未开展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也须填报《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相关数据可填“0”。

七、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王店镇社会事务办  沈方萍 0573-83678733


附件:关于2024年嘉兴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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