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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10000/2024-219361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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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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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人解读】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安置居住地登记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10- 11 10: 21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办发〔2023〕37号),以本地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完善城乡融合促共富发展机制,保障本地进城安置农民各项权益,提高城乡融合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秀洲区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安置居住地登记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文件制订依据和过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办发〔2023〕37号)精神,结合秀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订过程:

区发改局和区公安分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本地农民进城安置居住地登记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22〕14号)进行了优化并形成初稿。7月19日,召开会议听取各镇从事土地整治、征搬迁业务负责人以及部分村社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步开展书面征求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完善。8月7日至8月15日,在嘉兴市秀洲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实施办法》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实施办法》经十届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实施。

三、政策主要内容

秀洲区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安置居住地登记备案实施办法12条,涵盖登记备案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相关要求。

政策适用对象:因拆迁、土地整治搬迁等原因,由政府对其实行公寓房安置,户口登记住址保持不变的本区农村地区居民。

关键词:一是居民的户口登记住址保持不变。二是经过登记备案后,居民纳入居住地社区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公平享有居住地户籍人口市民化待遇。三是集中申报和自主申报相结合。

新旧政策差异:新政策相比于2021年制定的《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本地农民进城安置居住地登记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22〕14号),主要有三方面优化:一是范围扩大。将范围放宽至拆迁和搬迁居民。二是时限压减。旧政策需要居民在实际入住安置地房屋,且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后,才可以申报居住地登记备案。新政策在居民取得公寓房屋之日起即可申报。三是流程简化。新政策增加了集中申报这个通道,由符合备案条件人员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申报,无需居民提供资料,真正实现了群众“无感”。

四、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文件相比于2022年制定的《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本地农民进城安置居住地登记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22〕14号)文件,主要有三方面变化:

1.覆盖人群范围扩大。旧政策的对象是全域土地整治搬迁,退出宅基地,实施公寓房安置,户口登记住址保持不变的本区农村地区居民;以及经公安机关批准落户在符合上款规定居民家庭户的新增人员。新政策的对象是因拆迁、土地整治搬迁等原因,由政府对其实行公寓房安置,户口登记住址保持不变的本区农村地区居民;以及经公安机关批准落户上款规定居民家庭户的新增人员。新政策将范围放宽至拆迁居民。

2.办理时间节点变化。旧政策需要居民在实际入住安置地房屋,且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后,才可以申报居住地登记备案。新政策在居民取得公寓房屋之日起即可申报。

3.办理流程多元化。旧政策需要由由户主(指居民户口簿登载户主)向所属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地登记备案。新政策的居住地登记备案由符合备案条件人员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申报,也可以由符合备案条件人员自主申报。相比旧政策,新政策增加了集中申报这个通道,无需居民提供资料,真正实现了群众“无感”。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兴市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

解读人:周巧萍、张建英

联系电话:0573-82720062(区发改局),0573-82720726(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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