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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1批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 01- 16 11: 54 信息来源: 秀洲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编号为XBJ23330411306531669的鳊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1、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爱菊水产品摊经营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圆肆角(¥75.40)。

经本局调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爱菊水产品摊销售的“鳊鱼”是从嘉兴市水产肉食品批发市场老西滨水产批发部购进。因嘉兴市水产肉食品批发市场老西滨水产批发部不属于本局管辖,现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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