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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 09- 19 16: 49 信息来源: 区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 高收益”等宣传。不法分子就是抓住一些集资人害怕风险、贪图便宜的心理特点和金融投资知识匮乏弱点,编造无风险高额回报谎言骗取资金。
案例一:张某、王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份,张某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唆使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大连市成立大连市某商务公司,网罗被告人袁某某等人预谋集资诈骗活动,在明知某商务公司内没有任何商品,高额返利不能通过正常经营获得的情况下,仍然接待投资人,编造云联通公司拥有某酒业、某客运公司等项目的谎言,承诺每投资1.2万元人民币,每个工作日返利350元,45个工作日回本,可以得到10万元的高额返利。将上述信息通过在互联网某贴吧大肆宣传,在全国范围骗取8284人投资,收取投资款共计2.8亿元,损失金额共计2.14亿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二:荣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被告人荣某某成立了大连某投资顾问公司。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荣某某安排被告人田某某在银行设立私人账户,采取向社会投放广告、发行理财刊物及通过被告人解某、孙某、林某某等公司员工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承诺到期返本并支付每月1.2%至3%高额利息的手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154人投资合计6.3亿元,造成损失合计2.54 亿元。
2014年7月,荣某某实际控制和经营的关联公司已出现资金缺口,资金无法周转,投资人的本息及公司员工工资不能正常支付。为了获取资金还债,被告人荣某某分别与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等人通谋决定利用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公司为融资人,某投资公司为居间人,某担保公司为担保人,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P2B投资,承诺年化收益率8%至16%以及到期还本付息,非法吸收214人投资合计2 414万元,造成损失2149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荣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案例三:朱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银监会颁发的资质、没有任何资本和财力来源的情况下,以其注册的大连某文化公司、大连某商贸公司等公司为名,以短期投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并销售集资项目,包括收藏品高价回收及代拍卖服务、牡蛎酒项目、“养生健康体验计划”项目等,诈骗集资参与人钱款,由公司会计收取后交给被告人朱某某随意支配。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高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朱某某的指示下,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从事对外销售集资项目等工作,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朱某某自2016年始实际控制上述公司期间,骗取310名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23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2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40万元,损失310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