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各镇、街道 > 新城街道 > 公告公示
索引号: 330411JD010000/2023-210295 有效性:
发布单位: 新城街道 生成日期: 2023-09-15
文号: 来源: 新城街道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新城街道
生成日期: 2023-09-15
文号:
来源: 新城街道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 2023- 09- 15 13: 5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目前新城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执行,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条线名称对应的裁量标准名称具体裁量基准内容
一、自然资源(共1项)
330215158000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自然资源暂无暂无
二、建设(共41项)
330217E92000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建设暂无暂无
330217454000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建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330217E14000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建设暂无暂无
330217227000 对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建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一类
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罚款,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30217138002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建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事项拆分





330217138003 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建设
二类造成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330217138004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建设




330217138005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设




330217240001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建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一类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10 330217216000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建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责令改正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 330217168000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建设
一类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类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330217197001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建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事项拆分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3 330217197002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建设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4 330217197003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建设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警告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15 330217197004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建设随地吐痰、便溺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16 330217197005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建设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17 330217197006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建设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8 330217248002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建设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责令改正
19 330217181000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建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改正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20 330217211000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建设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1 330217225000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建设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2 330217258000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建设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3 330217156000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建设


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4 330217204000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建设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5 330217230000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建设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26 330217438000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建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一类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处置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一类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处置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 330217014000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建设
一类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元以下罚款

二类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2.75万元罚款,个人处150元罚款

三类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3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2.7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8 330217238007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建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事项拆分
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29 330217238008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建设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0 330217238009 对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建设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1 330217238010 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设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2 330217238011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建设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3 330217238012 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建设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4 330217238013 对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建设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5 330217259003 对未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的行政处罚建设未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36 330217280003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设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330217160007 对瓶装燃气的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行政处罚建设瓶装燃气的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8 330217142004 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设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9 330217F80000(嘉兴)对个人未准确投放装修垃圾的行政处罚建设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已装袋,但未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装袋,且未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40 330217F76000(嘉兴)对个人或单位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建设
轻微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小于30立方米(含)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大于30立方米小于100立方米(含)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至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大于100立方米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至20000元以下罚款

41 330217F79000(嘉兴)对车辆进入绿道的行政处罚建设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多次发生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三、消防救援(共6项)
330295046001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基准阶次适用条件
严重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一般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330295022001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消防救援阶次适用条件
严重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3.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一般1.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30295024001 对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消防救援阶次适用条件
严重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一般1.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较轻1.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不予处罚/
330295018000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消防救援阶次适用条件
严重1.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一般1.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较轻1.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不予处罚/
330295060001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消防救援阶次适用条件
不设裁量/
不予处罚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330295016001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消防救援阶次适用条件
严重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一般1.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四、公安(共4项)
330209028002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公安暂无暂无
330209888000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行政处罚公安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严重多次发生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330209885000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户外携带犬只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行政处罚公安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严重多次发生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330209887000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公安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严重多次发生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生态环境(共4项)
330216132002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
表7-1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




330216227000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通用裁量表-表13



330216277002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通用裁量表-表13



330216279001 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通用裁量表-表13



六、应急管理(共1项)
330225023001 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应急管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2试行)【处罚档次】
一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二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5

七、农业农村(共17项)
     330220027000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
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30220051000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两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l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330220053000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330220070000 对无许可证或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暂无暂无
330220116000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暂无暂无
33022012100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
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
法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30220171000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但能主动配合代为处理,且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或者存在其它从重处罚等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并有不配合主管部门代为处理、造成相应动物疫病发生或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它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30220189000 对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不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数量五十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0.3 万元以下。



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不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数量五十件以上一百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0.3—0.6 万元以下。



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不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数量一百件以上或价值二千元以上。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0.6—1 万元。



330220211000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 330220216002 对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记录小部分缺失的责令改正;对个体生产者处0.1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合作社处0.1—0.25万元罚款。


拒绝提供、无法提供或提供的资料明显造假的责令改正;对个体生产者处0.1—0.15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合作社处0.25—0.4万元罚款。


其余情况责令改正;对个体生产者处0.15—0.2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合作社处0.4—0.5万元罚款。


11 330220335000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违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它从重处罚的情形。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 330220382000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3 330220163002 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





14 330220518000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5 330220537000 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按省编委办确定的职责边界:渔业部门负责捕捞者、养殖者、展演场所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非法经营利用行为的查处,其他环节的非法经营利用行为由工商部门查处。法律对部
门查处职责有明确界定的,以法律为准。下同。
    本项主要针对天然水生野生动物。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1.非法行为是否牟利目的;2.是否为致死性的利用方式;3.是否为天然水生野生动物;4. 最初来源是否清楚,是否为野外非法捕获;5.如属天然水生野生动物,考虑已造成伤害、放生后存活可能性、救助和放生成本;6、社会负面影响程度。
    动物最初来源于野外非法捕获,并且由出售、购买、利用的当事人故意致死的,按严重阶次处罚。
较轻没收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3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罚款。(并)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一般没收制品和违法所得;处3—5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罚款。(并)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严重没收制品和违法所得;处5—10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罚款。(并)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16 330220316000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7 330220188000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存在不按规定改正、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其它从重处罚等的情形。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存在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影响动物疫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八、市场监管(共4项)
330231076001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暂无暂无
330231222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暂无暂无
330231276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暂无暂无
330231391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暂无暂无
九、文化旅游(共2项)
330239025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文化旅游嘉兴市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从重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从重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一般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从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330232027000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文化旅游嘉兴市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单位从重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一般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罚款

从轻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万以下罚款

个人从重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33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0元以上3320元以下罚款

从轻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0元以下罚款

注:1.除文中特别注明外,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2.若本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xlsx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