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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3-2126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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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8-04 |
文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3-212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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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8-04 |
文号: |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秀洲区实际,调整部分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事项,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2021年、2022年)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
三、主要内容
《公告》对新城街道、高照街道等2个街道,王店镇、洪合镇、新塍镇、王江泾镇、油车港镇等5个乡镇具体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进行调整。新增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50项行政处罚事项,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使的19项行政处罚事项,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3项行政处罚事项,合计共72项行政处罚事项差异化交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将已交由新城街道、高照街道等2个街道,王店镇、洪合镇、新塍镇、王江泾镇、油车港镇等5个乡镇行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5项行政处罚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7项行政处罚事项,卫生健康领域4项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回原部门行使。将已交由新城街道、高照街道等2个街道行使的农业农村领域1项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回原部门行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权。涉及作出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五、实施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3-8361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