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发布日期: 2023- 06- 15 17: 51 信息来源: 秀洲区政府 浏览次数: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洲人社监罚决字[2023]3号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2023年3月31日,秀洲区人力社保局对北京理工大学长三角研究生院工程项目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发现该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台账资料不全,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随即秀洲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2023年4月3日,公司该项目劳资专管员赴秀洲区人力社保局接受调查,经工作人员调查认定,公司此次未提供该项目真实的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秀洲区人力社保局随即向该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秀洲人社监令字[2023]15号),责令公司在北京理工大学长三角研究生院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于2023年4月6日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以书面形式报区人力社保局。但公司未在限期内按区人力社会部门的要求予以改正并书面报送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
被行政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征收专户(开户行:农行嘉兴秀洲支行,帐号:193201010400725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