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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纸片,大问题!出厂餐饮具,这个证明不能少!

发布日期: 2023- 06- 14 10: 20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自检室内恒温箱正常运转,内有碗、碟、勺、骨盆及检测试纸,检测记录登记本记录填写完整;成品区已经准备装车出厂的餐饮具转运箱内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现场对单位成品仓库内已自检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进行采样送检验机构检验。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复核检查时,发现其现场正在装车出厂的餐饮具仍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均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2016)的要求。

经调查取证,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且拒不改正,执法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及法律法规条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但由于准入门槛低导致经营单位管理水平良莠不齐,违法成本低造成了执法人员监管困难。食品安全无小事,秀洲区卫健局积极探索并于2022年上线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智能化监管系统,在线监控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自检等过程,同时每季度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抽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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