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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80000/2023-207164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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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01 |
文号: | 来源: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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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01 |
文号: | |
来源: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鑫佑理发店(法定代表人:张俊):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费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23)314号)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23)314号仲裁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嘉兴市昌盛中路598号秀洲区社会治理中心223室)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