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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不能退换? “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 2023- 03- 15 15: 22 信息来源: 嘉兴日报 浏览次数:

  “我买的一条裤子存在质量问题,可商家不让我退换,能不能帮忙维权?”近日,秀洲区新城消保分会接到了市民林女士的投诉电话。

  林女士介绍,前几天,她来到秀洲区某服装店购物,花了200元买了一条牛仔裤。回家后,细心的林女士发现,牛仔裤右裤脚的内缝线不直,跟左裤脚不对称。“内缝线不在中间,而是斜到了前面,很难看。”林女士说,发现问题后,她与店家进行了沟通,希望能退换,但店家表示林女士所购牛仔裤是特价商品,一经售出不退不换。多次沟通无果后,林女士只好选择投诉。

  接到投诉后,新城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跟林女士一起来到服装店核实情况。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了裤子的情况,看到确实存在内缝线歪扭的情况,并对裤子进行了拍照取证。随后,工作人员组织林女士和店家负责人进行了调解。

  调解中,店家负责人称,林女士在购买裤子时已经试穿过,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且店方也向林女士明确表示特价商品购买后不退不换的规定,林女士当时也答应了。对于店家负责人的说法,新城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进行了反驳。“这条裤子是因为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并非其他原因,林女士才要求退换货的,按照新消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林女士退换货。”工作人员说。

  工作人员向店家负责人普及了新消法相关法条,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本起纠纷中,林女士购买的商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商家应该履行更换衣物的责任,店家以事先以约定好不退不换的理由予以拒绝,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新城消保分会工作人员普法和耐心调解,最终,店家负责人表示林女士可以从店里更换其他等值商品,林女士也表示同意。

  对于本起纠纷,新城消保分会相关负责人提醒,在节假日里各式商品的优惠、减价、特价活动铺天盖地,消费者能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是件开心的事情。但在购买特价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的质量问题,并与商家约定好购买后的退换货问题,保存好相关的购买凭证,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另外,商家也应该自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不利于消费者的理由进行拒绝、推脱,从而树立起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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