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通知公告

关于秀洲区2023年度第五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3- 10- 31 15: 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区查处的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政处罚案。2023年6月14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记录;未制定应急预案。经调查,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嘉兴宏泰铝业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2023年6月16日上午,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应急执法人员在嘉兴宏泰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燃烧装置和管道可能泄漏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液化石油气汇流排间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气化器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管道法兰处未设置静电跨接,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规定。嘉兴宏泰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宏泰铝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的行政处罚。

3.嘉兴士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备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案。2023年6月16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士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2023年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备(液压升降机1台和砂轮角磨机1台)改造不符合(《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2012)第6.1.4.1.3和《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 4674-2009)第3.5.1)国家标准。嘉兴士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士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4.嘉兴市爱味食品有限公司秀洲分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2023年7月13日,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嘉兴爱味食品有限公司秀洲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贮存酒精的防爆柜未接地,不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第6.1.2条的规定,防爆柜距离配电箱过近,有限空间作业用应急装备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嘉兴爱味食品有限公司秀洲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爱味食品有限公司秀洲分公司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5.嘉兴市秀洲区桑乐农机果蔬专业合作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政处罚案。2023年8月14日上午,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万民村郭家浜1号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万民村(新村委会地址)东边马路以北1000米左右、马路西侧一个集装箱内存放有一个约10立方的圆柱形罐体,罐体内存放有柴油,集装箱内设有加油机,电气设施未防爆。经确认该集装箱为嘉兴市秀洲区桑乐农机果蔬专业合作社所有,2023年6月30日嘉兴市秀洲区桑乐农机果蔬专业合作社通过嘉兴市高照加油站有限公司购买6120升0号车用柴油(Ⅵ)并存放于此,检查当日罐体内剩余约700-800斤柴油。经调查,嘉兴市秀洲区桑乐农机果蔬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秀洲区桑乐农机果蔬专业合作社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的行政处罚。

6.张某使用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2023年8月7日,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在新塍镇桃园村巡查时发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桃园村思园路288号门外停车棚施工现场,一名男性工人胡某正在使用电焊焊接停车棚底座,执法人员根据其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当场查询,该电焊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调查,胡某某是张某雇佣的员工。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